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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

吴高盛 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吴高盛 编  

页数:

307  

内容概要

1995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保险法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伴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附录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总则通常是对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对本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统领、概括和指导的作用。其他章节的法律条文一般都是以明确的规定使总则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化。本法总则共计9条,主要规定的内容包括:本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活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专业经营原则、境内投保原则、分业经营原则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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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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