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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沈四宝 编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沈四宝 编著  

页数:

35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原国际经济法系)经走过二十多年的教学实践,深切地认识到作为财经类院校中的法学院,其主要任务就是为两个市场,即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培养高级实用性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历史短,经验少,但专业对口,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社会需要量大,就业率高,容易办出特色,能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要,这是办好此类院校法学教学的强大动力。他们将在建立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生力军作用。  市场和社会的需要就是我们教学的目标。为了达到此目的,即为了使该类院校的法学教学能担负起上述任务,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应具有自身的特点。自建立国际法专业以来我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就长期坚持具有特色的教学方向和教学方法。在教学方向方面,经过近23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尤其在培养适应市场要求的三会人才方面,即培养我们的学生既懂法律,又懂经贸,还能熟练运用外语(英语)的综合性人才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经住了社会和市场的验证,本院的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的就业率一直居于高位。2002年我院的这一专业被评为全国重点学科;经过激烈的招投标竞争,该专业也荣幸地承担了欧盟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培训任务。在该专业的博士生中,来自美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及香港、台湾地区的学生正在日益扩大。在教学方法方面,我们坚持在法学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意在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锤炼他们分清主次和识别真伪的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力求使在校的学生能有更多的机会贴近社会,接触实践,使我们的教学能够做到下述宗旨,即研究理论为了解决实践问题,研究外国经验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前进方向。在23年的时间里,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在培养懂法律、懂经贸和熟练运用外语(英语)的综合型人才、满足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人才需求道路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已成为国内外经贸法律建设中一个有特色和风格的人才培养基地和输送站。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合伙法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第六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 第六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响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第九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章节摘录

在许多国家的双边条约中,都以注册国作为该公司国籍的依据。如1953年签订的《日美通商条约》第22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缔约国一方的领域内根据该国有关法令成立的公司,即被确认为该缔约国的公司。国际法院在1970年2月5日对巴塞洛纳电力有限公司的判决中明确了“公司的国籍一般依其注册所在地而定”的法律原则。(二)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作为确定该公司国籍的依据一些国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用此标准来确定该公司的国籍,进而确定该公司属于何国的法人,显然是有不少弊病的。一方面,如果一个公司在东道国注册和经营,但由于其主要股东是外国人,因而它是一家外国公司而不属于公司所在国的法人,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其结果必然导致削弱东道国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这又会给该公司的营业活动设置很多障碍。另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这就给以此标准来确定公司国籍的实际工作带来许多困难,而且会造成公司国籍不确定和不稳定的局面。(三)以公司主要营业所的所在地作为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采取这种标准的弊端首先在于主要营业所的确定比较困难,有的公司以真实的决策中心作为主要营业所,但决策中心不等于主要的具体业务活动地。这样确定的结果会给公司主要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来一些不便。此外,主要营业所地可能会发生变化,而且有些公司为了逃税或规避某一国家的法律管辖,欺骗性地转移主要营业所,政府往往很难调查和识破这种行径,因而会给东道国的司法管辖带来一定的困难。二、外国公司的进入外国公司进入所在国进行商业性交易活动,必须完成一定的法律手续。一般来说,必须在所在国设立办事处(代理人)、分公司或子公司,以便取得营业执照。在这方面,虽然总的原则都是一致的,但各国的具体规定是大不相同的。三、外国公司的撤离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外国公司撤离的规定,一般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于被强制吊销营业执照而被迫撤离;第二种情况是主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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