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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王和平 编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作者:

王和平 编  

页数:

138  

内容概要

  在医患关系紧张时期,执业医师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自我维权和保护患者,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和社会稳定。我们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从概念和定义、法律要求和法律保护,结合执业医师怎样维权,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编写,便于执业医师在工作中了解和参考。

作者简介

  王和平,毕业于河南医科大学医疗系、郑州大学法律系和北京大学医学部EMBA。持有执业律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全科医师证。  现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医学专家律师,北京华夏哮喘病研究所所长,中国医师协会医学科技促进委员会委员、全国病人安全教育巡讲团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河南省平顶山市哮喘病医院院长,全国儿童哮喘协作组副主委、秘书,中华医学会变态反应学会委员和卫生部医疗风险预警和监测课题组成员。长期从事医学临床、医院管理和律师事务,担任多家机构法律顾问,代理过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和法律援助数百起。在全国各地做医学、法学讲座300多场。编写有《医疗警示录》、《临床风险防范100招》等专著六本和编辑出版1995~2004年间《哮喘杂志》。在国内、外发表论文60多篇,先后到十多个国家进行学术交流和访问。

书籍目录

上篇 医师的权利一、受尊重权二、人格尊严权三、生命健康权四、自卫权五、正常工作权六、诊查权七、处方权八、紧急救治权九、强制治疗权十、医学证明权十一、有条件的隐瞒病情权十二、工资待遇权十三、名誉权十四、求偿权十五、回避权十六、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权十七、医学建议权十八、疾病调查权十九、处置权二十、医学研究、学术交流权二十一、民主管理参与权二十二、免责权下篇 医师的义务一、执业依法注册义务二、按照规范书写和修改病历义务三、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义务四、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五、不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六、病历保管义务七、发生纠纷时封存病历和实物的义务八、及时转诊义务九、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十、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十一、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十二、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的义务十三、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十四、发生医疗过错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十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义务十六、如实向患者及家属的告知义务十七、依法使用药品的义务十八、发现传染病报告的义务十九、服从政府调遣的义务二十、接受患者监督的义务二十一、涉嫌伤害和非正常死亡报告的义务二十二、钻研业务、更新知识的义务二十三、拒绝不当利益的义务二十四、依法处理尸体的义务二十五、依法广告宣传的义务二十六、诊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

章节摘录

  执业医师在劳动中享有基本的工资待遇权。按照法律规定,医师在工作中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实践中,不少医师认为,目前,医生的工资与付出不成比例。据调查,北京市一些重点医院,医师的学历和医疗水平比较高,但是收入却并不高。  现实生活中执业医师同有些职业相比,付出与收入的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特别是在基层,医师职业压力大、医疗风险大、执业环境较差,劳动强度高,工资却不高,有的甚至刚刚勉强维持生存;在中医医疗机构,一些中医专业人员的收入更低,付出与收入不成比例的现象更为严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由于社会分工并不能完全体现公平,不同行业存在收入差距,这必然导致医疗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收入差距,同样劳动量的付出,医师未必能获得与其他行业等量的收入。  另一方面,社会对执业医师工作的评价和认识并没有真正的客观合理,没有看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没有看到医疗行业高科技、高风险的特征,而仅当一般的服务来理解,排除了医疗的技术性特点,降低了医生工作的科技内涵和技术价值。在对患者的诊疗中,医生一方面要承担诊疗、手术成功与否的风险,另一方面,这种高智力劳动,得到的却几乎是体力劳动的报酬,这无疑违反了社会分配的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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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好多模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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