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理论转型与制度创新
2007-11
公安大学
蒋悟真
《经济法的理论转型与制度创新》对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遇到的新问题,以及中国经济法在其中所蕴涵的新价值、新公用所作了若干探讨。全书从基础理论与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两方面,对转型期中国经济法的若干理论及制度进行研究,以对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借鉴。
蒋悟真,湘潭大学法学硕士(1999),湖南大学经济学博士(2005)。曾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吉首大学特聘教授;2002、9—2003、12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实践锻炼与调研。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理论转型篇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进路的检讨经济法的基石范畴解读现代社会剩余权冲突与经济法价值分析经济立法中主体理论的提炼与拓补研究法权结构的变迁与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分析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与理论框架社会自治组织产生的法理透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研究制度创新篇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法思考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的惩罚性赔偿机理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反垄断法西部大开发与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若干问题探讨我国利用外资的金融风险与法律对策——兼对东南亚国家引资失误的实证分析宏观调控法语境中的“科学发展观”后记参考文献
理论转型篇经济法的基石范畴解读一、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哲学诠释“利益本质上是人们企业满足的要求、愿望或期待”。毕竟“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①利益属于客观物质范畴,而利益的主观欲求却是精神范畴。庞德根据耶林的学说,将利益分为私人利益、公共(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三种类型。②关于社会整体利益,学者们论述颇多,一般认为,社会整体利益只是术语表达上的差别,其实质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并无不同。例如,有学者认为,“从性质上分析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同的但各有侧重”,进而认为用“社会整体利益”概括、取代上述三个概念更为妥当。③但也有学者将社会整体利益界定为“一定国家或社会中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从政治上看整体利益也就是反映到法律中的人民(‘国民’)的‘全部利益”’。④而我国立法对社会整体利益并无明确规定,见于立法中的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如《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7条),并且规定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58条),《合同法》也同样规定了订立合同应遵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7条)、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2条)。此外,《票据法》、《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也均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立法法》第4条出现的“国家整体利益”一词,也应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待。笔者认为,社会整体是严格相对于个体而言的并非是个体的简单相加,所以个体利益亦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对应,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视为社会整体利益是说得通的,也符合人们的一贯思维,同时也利于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交流。
《经济法的理论转型与制度创新》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