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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

高维俭 编 高维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10出版)
出版时间:

2008-10  

出版社:

高维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10出版)  

作者:

高维俭 编  

页数:

339  

前言

一、本研究的基本理念(一)刑事政策不外乎刑事法律,刑事政策应当依法运作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中,刑事政策不应当是法外之策;刑事政策的运作应当(而且可以)严格依据法律进行。这已基本成为学界乃至政界的共通认识。究其缘由,大体包含以下两个基本方面:其一,从立法层面而言,刑事政策主导着刑事法律的制定;刑事法律中包含着刑事政策的方略和精神。申言之,刑事法律本身就是刑事政策的规范表现形式,其中包含了显性的明确的刑事政策方略(即通过文本规范明确表达出来的刑事法律)和隐性的未尽的刑事政策精神(即隐含在文本规范背后的作为刑事法律内在精神的社会情理,如刑法情节的内涵)。刑事政策不外乎刑事法律。刑事法律体现刑事政策,并在其规范体系中留有刑事政策运行的适度空间。其二,从司法层面而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刑事政策的运作(即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司法处置措施)应当遵循刑事法律的轨道规范地运作,而不应当成为一种法外施刑、法外裁断的根据或标准体系;同时,刑事法律之规范体系中留有一系列的可供刑事政策适度运作的空间及机制,其典型者如我国刑法情节之系列规定——刑事政策的运作完全可以在其间寻求到合法且合理的渠道。

内容概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理念、实证与实践》认为:其一,刑事政策不外平刑事法律。刑事法律体现刑事政策,并在其规范体系中留有刑事政策运行的适度空间。刑事政策应当而且完全可以依法施用。其二,法律是文本规范与社会情理的统一体。文本规范(即通过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传达出来的意思)与社会情理(包含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是静态法律与动态法律的关系,是法律形体与法律精神的关系,二者的有机整合体即优良的法律。其三,与刑事法律相应,刑事政策也包含着刑事实体政策和刑事程序政策等两个基本方面。其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为未及于对“虞犯”、被害者和刑事环境的系统关注,而不尽全面系统,不够和谐。为此,可以引入包含着刑事政策社会化的“宽罚严管”思想,即力图将司法惩处与社会管理相结合,从而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化、全面系统化以及和谐化的演进。基于现实矛盾突出和推进策略的考虑,少年刑事政策问题和刑事检察建议制度可以作为“宽罚严管”策略的突破口。其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包括立法政策、司法政策和相关社会政策等三个基本层面,其运作必然需要多个国家机关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基于上述基本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理念、实证与实践》从基本要义、实证研究、检察实践以及少年司法与刑事政策等四个层面展开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探索。

作者简介

高维俭,男,1972年生,湖南怀化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届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在法院、检察院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著作多部,主持或参与省部级项目若干。代表作包括:专著《刑事三元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论文《刑事学科系统论》(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和译著《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美国死刑悖论》(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书籍目录

前言:本研究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构架上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理论要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要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解读宽严相济是政策性原则,更是公理性原则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之构建恢复性司法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政策的和谐化——议论我国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刑事政策改革思路中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证研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中的不起诉裁量权——结合某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证调研我国刑法情节之辩证与实质——兼论刑法价值之二元冲突模式量刑情节的逆向冲突问题研究——兼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隐性超期羁押实证考察与理论反思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分析非法制造爆炸物用于生产生活、未造成实害的案件如何处理下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检察实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与思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切忌只宽不严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论我国刑事检察建议制度——贯彻“宽罚严管”思想的一种路径根据物价变化及时调整定罪标准方能体现“宽严相济”试论刑事快速简易办案机制的构建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运用恢复性司法的有效适用——在刑事和解中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少年司法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刑事政策论——兼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后记

章节摘录

长期存在报应论与功利论的对立,报应论追求刑罚的公正价值,功利论(包括威慑论和矫正论)基于苦乐算计追求刑罚的预防功能。刑罚一体论者也有多种观点,他们主张报应与功利都不是对刑罚的正当根据的完整解说,虽然就报应与功利为什么应统一、可统一以及应如何统一等问题远未达成共识,但在报应与功利应该一体化亦即两者具有统一的必要性上却是一致的。报应思想来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或者日报复的观念,但两者又有所不同。这种差别主要在于:复仇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而报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正如戈尔丁指出,复仇是一种发泄,非要使残暴的感情得到满足不可;而报应性刑罚则有一种可以推定的上限。更为主要的是,虽然复仇和刑罚,两者都可能包含对作恶者的敌意,但是复仇的目的在于个人的满足,刑罚则至少部分地,也许是全部地表现在道德义愤上。当然,两者都可能用之不当。但是报应论者在这里坚持的是,刑罚只应施加于有应受惩罚之罪的人,否则对受到这种罪行伤害的人太不公正了。公正性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涉及公民的生命予夺,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更值得我们重视。正当是指某一事物的存在具有合理的根据。因而,刑法的正当性是对刑法存在根据合理性的考察,正当是争议的首要意蕴,它引导我们对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制度的存在根基进行理性的反思。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正是正义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的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和任务。如果我们并不是假装要提出一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可能指出,满足了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后记

本研究是中国法学会的一个部级课题项目,是一次理论部门和实践部门相结合、理论思辨和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尝试。在历时近两年的研究过程中,一方面,笔者作为本课题的主持人,自己对本课题展开了比较系统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另一方面,本课题的主持人还指导研究生进行相关的研究,并组织研究生到基层检察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历时近一年,对这些研究生起到了很好的锻炼作用;再一方面,本课题的主持人还组织、引导挂职单位人员结合检察实践工作展开本课题的相关研究,颇有裨益。尽管本课题的研究还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总体而言,收获颇多,可以结项。未尽之处,未完善之处,偏误之处,留待方家指点,留待日后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罢!最后,感谢挂职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本研究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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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理念、实证与实践》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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