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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程序控制研究

杨文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文革  

页数:

135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于2003年被批准设立诉讼法学博士点,下设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三个方向,从2004年起开始招生。刑事诉讼法学方向的博士生已毕业了两届,三篇学位论文顺利通过了答辩,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论文答辩时,以刑事诉讼法学界学术泰斗陈光中教授为主席的答辩委员会,对这三篇博士论文的评价都较高。看到这样的结果,作为这三位博士生的指导教师,自然感到欣慰。近几年来,不时听到博士生感叹:攻读博士学位有三难:一是入门难。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在众多学子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方能被录取。二是写博士论文难。撰写一篇有创见的博士论文,要经过异常艰苦的努力,从选题、收集资料、正式开题、着手写作到反复修改、定稿,确实辛苦。常常处于废寝忘食的状态,可谓劳心费力,最终通过答辩后的感觉,好像是“脱了一层皮”。三是毕业后找工作难。由于这些年来国家实行研究生扩招的政策,各校培养的硕士生、博士生越来越多,在就业时便形成了竞争上岗的局面,要想找一份对路而又较为满意的工作,颇费周折。此话不假,它反映了当前博士生面对着相当大的压力,要想成为一名学有所长,被社会承认的真正的优秀人才,并非轻而易举之事。依我的观察,在我校刑事诉讼法学方向深造的博士生,大多十分刻苦,他们好学而勤奋,学习态度端正,品行端庄。

内容概要

本书是关于通过程序控制死刑,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一本专著。作者从程序发的功能、程序正义、程序法定等原理入手,并通过对古代和域外死刑程序的比较研究,阐述了死刑判处和执行的多寡与死刑程序的繁简之间的关系,论述了利用程序控制死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作者简介

杨文革,男,1966年12月生,山西霍州市人。198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 988年至2002年任教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6月起供职于南开大学法政学院。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分会副会长、秘书长。研究领域主要为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曾在《环球法律评论》、《人民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参编教材1部。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的思路第一章 死刑程序控制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程序法的功能与死刑控制 一、程序法的功能 二、死刑程序控制的必要性 三、死刑程序控制的可行性 第二节 程序正义与死刑控制 一、什么是正义 二、什么是程序正义 三、什么是死刑的正当程序 第三节 程序法定与死刑控制 一、程序法定原则的含义 二、程序法定原则的意义 三、死刑程序法定的实现第二章 死刑程序控制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中国古代死刑程序考察 一、死刑复审制度 二、死刑会审制度 三、死刑复奏与勾决制度 四、疑罪从轻原则 五、较高的证据要求与有限的刑讯制度 六、录囚、宥赦制度 七、审判的相对独立性 八、行刑限制制度 九、法官责任制度 第二节 域外死刑程序历史考察 一、早期弹劾式死刑程序 二、中古纠问式死刑程序 三、近代正当化死刑程序 四、近代镇压性死刑程序 第三节 当今域外死刑程序考察 一、美国死刑程序考察 二、日本死刑程序考察 三、中国台湾地区死刑程序考察第三章 死刑程序控制的立法与司法 第一节 死刑案件的审判前程序 一、死刑案件的侦查程序 二、死刑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第二节 死刑案件的普通审程序 一、死刑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二、死刑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复核审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范围 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五、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主体 六、死刑复核程序与普通程序“合一”的问题 七、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八、死刑案件是否应当实行三审终审 第四节 死刑案件的执行程序与再审程序 一、死刑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死刑案件的再审程序第四章 死刑程序控制的相关诉讼制度 第一节 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制度 一、死刑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死刑案件的地区管辖 第二节 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制度 一、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权利 二、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与法律援助 三、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问题 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死刑案件是否有更高的证明标准 二、从标准到程序: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路径 三、由抽象主观到具体客观:证明标准的客观化第五章 赦免制度与死刑程序控制 第一节 赦免制度之古今概览 一、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简况 二、外国古代赦免制度简况 三、当今全球赦免制度简况 第二节 死刑赦免制度之价值 一、缓解刑罚之严厉,减少死刑之适用 二、救济法律之僵化,弥补法律之不足 三、防止司法之误判,保障公民之人权 四、彰显国家之德政,促进社会之和谐 第三节 死刑赦免制度之完善 一、死刑赦免之种类 二、死刑赦免权之主体 三、死刑赦免程序之启动 四、死刑赦免之审查 五、死刑赦免之监督第六章 判例制度与死刑程序控制 第一节 判例制度之普适性 一、判例是两大法系的共同法源 二、中华法系具有判例法的传统 三、遵循先例也是新中国的司法传统 第二节 判例制度之优点 一、灵活性 二、直观性 三、公平性 第三节 死刑判例制度之完善 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从发布解释向发布判例转变 二、实行判例制度是利用程序控制死刑的重要途径结论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新中国在成立后的30年中,基本上与世隔绝,自成一统。包括死刑在内的法律制度,很少受国际社会的影响。死刑在中国国内因应形势,时而被重用,时而被严控,基本不受国际社会废除死刑潮流的影响。即使在20世纪末期,尽管国际社会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中国仍然发动了导致死刑一定程度失控的数次“严打”运动。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成功运用,以及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国际社会的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运动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冲击。以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为标志的“少杀”、“慎杀”政策的重申与推行,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展开的。多少年来,中国首次在全球废除死刑的“大合唱”中与国际社会“共舞”。然而,重用死刑的重刑主义倾向依然存在。时至今日,不仅中国刑法规范中的死刑罪名多达68个,①而且司法实践中实际判处、执行死刑的数量也非常众多,支持死刑的民意比例更高达90%以上。②如此情况下,在中国谈论死刑废除自然曲高和寡。因此,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界的主流认识,并得到部分民众的支持,而且为最高决策层所认可。“少杀”、“慎杀”再次成为国家的死刑政策。如何贯彻“少杀”、“慎杀”政策?这不仅是刑法学人研究的任务,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界思考的课题。在实体法方面,刑法学者就如何逐步削减死刑罪名,积极建言献策;在程序法方面,刑事诉讼法学者则就如何通过完善诉讼程序来减少死刑的判处和执行。

后记

呈献读者诸君面前的这本拙著,是在我同名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经过删改而成的,反映了笔者对利用程序控制死刑的一些思考。死刑问题是一个充满悖论的问题,不仅支持者与反对者尖锐对立,而且即使同一个人也可能会陷入矛盾的困境。陈兴良教授就自称是应然的死刑废除论者、实然的死刑保留论者。我的导师崔敏教授虽曾六论慎杀,对死刑的弊端和死刑适用程序存在的问题有深刻洞察,但也否认自己是死刑废除论者。曾几何时,我是一名死刑崇尚者(但并不狂热),认为一些严重的犯罪得不到根本遏制就是因为杀得太少。博士论文题目选定后,通过初步了解死刑的存废之争,我又对死刑废除论者心向往之,感觉作为一名死刑废除论者很“酷”、很前卫(现在我仍然这么认为)。并暗暗希望通过写作过程的洗礼,使自己能够成为一名坚定的、发自内心的、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而不是一名装腔作势的、哗众取宠的、假惺惺的死刑废除论者。甚至觉得崔敏教授和陈兴良教授这样的学界大腕,应当发挥自己的学术影响力,振臂一呼,为废除死刑摇旗呐喊。那将是多么激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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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程序控制研究》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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