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市场运行规制研究
2010-3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贾林青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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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将信托制度引入中国经济领域,是因为其作为财产管理制度所特有的“代人理财”功能。尤其是信托公司经营的营业(商事)信托,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理财技能,代为他人(受益人)管理和经营信托财产,可以让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财产隔离与避险、经营与融资等法律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使得信托财产产生最大收益,从而实现受益人获益的信托目的。鉴于信托的上述制度优势,中国政府借鉴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制度的成功经验,作出了引入信托制度的决策,以便服务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多样化、和谐发展的市场体系。 然而,检讨信托市场在中国走过的历史进程,其从1979年跻身于中国金融领域至今整30个春秋,可谓路途坎坷。
上编 中国信托市场的法律构建 第一专题 中外信托市场比较分析 第一节 两大法系信托市场形成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中日信托市场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中国信托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社会价值 第二专题 中国信托市场的功能分析和战略定位 第一节 中国信托市场的法律功能分析 第二节 构建我国信托市场的战略定位 第三节 完善信托立法以利信托市场的运作与发展 第三专题 构建中国信托市场所需的社会信用基础——从美国次贷危机看信用环境对信托市场的影响 第一节 信用是信托市场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第二节 构建和发展信托市场的前提是完善信用制度 第三节 信用制度在发达国家发展的经验借鉴 第四节 以完善的信用制度促进我国信托市场发展的思考 第四专题 界定信托产品是构建中国信托市场的关键——暨解读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节 信托产品在各国信托市场的适用实践 第二节 适用于民事领域的信托产品 第三节 适用于商事领域的信托产品 第四节 适用于公益领域的信托产品 第五专题 中国信托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研究——以信托市场准入为重点 第一节 “德隆系案件”对我国信托市场监管制度的警示 第二节 信托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完善中国信托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思考 第四节 中国信托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下编 中国信托市场运行的法律规制 第一专题 实证分析信托合同在中国信托市场的适用 第一节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的范围和法律地位 第二节 信托合同之法律属性的认定 第三节 信托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节 信托合同之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 第五节 信托合同之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节 信托合同中受益人对受益权的处分 第二专题 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信托财产——法律规则应凸显信托财产的独立地位 第一节 艰难的跨越——信托财产在大陆法系的移植 第二节 新型的组合性财产权——信托财产权在民商法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第三节 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探究 第四节 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及其认定条件 第五节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研究 第三专题 信托受托人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机制 第一节 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界定 第二节 受托人的权利及其适用的论证 第三节 受托人的义务及其适用的论证 第四节 信托违反及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对我国《信托法》有关受托人规定的评价 第四专题 信托公示制度的构建思考 第一节 信托公示制度适用的必要性 第二节 信托公示的一般法理基础 第三节 我国信托公示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第五专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法律调控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内涵的法理分析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节 对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思考 第六专题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实务研究 第一节 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我国引进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第三节 我国民法制度框架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节 我国表决权信托的制度设计 第七专题 公益信托在中国适用的制度模式探讨 第一节 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简要介绍 第二节 公益信托在我国的运用 第三节 我国公益信托的制度重构参考文献
(二)信托目的的变迁影响到英美信托市场的发展 信托的起源和发展的初期历史,表明信托具有最易于规避法律适用的属性。因为,信托最初主要是用以规避世俗王权有关土地的不合理法律规则而适用的,在1660年之后,封建的土地领主所有制被废除之后,①信托开始被用于其他目的,如为公益目的设立的慈善信托等。到17、18世纪,信托也用于保持家庭财产,使其避免破产或被出售,并出现了嫁资信托的形式以保证嫁资的所有权不落于女婿手中。20世纪以后,信托又被用于避税设计,如在自由裁量信托中,当受益人的收入增加导致较高级税率可能适用时,受托人即可决定不再将增长的利益分配给该受益人,转为分配给收入较低的其他受益人,从而保证因分散信托利益而使高额累进税率始终不能得到完全适用。 信托具有的“规避法律”的历史性因素往往内在地包含于其内涵之中。由其特殊的法律构造体现出来。但这种历史性的成分与现代法制“有法必依”的观念是明显不符的,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观念就是要求对实在法秩序的尊重和维护,以各种形式规避实在法的运用,往往在法律上都被确认为无效。体现在信托法律制度中,把尊重信托设立自由与信托合法性调控相结合就是要求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其自由地按其意志设立信托于各项财产之上,另一方面也强调信托目的的合法性,确认为违法性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应当归为无效。对信托目的自由的心声和对信托目的合法性的控制相结合,就体现为各国要求信托的设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这已成为信托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公认原则,借以抵消信托规避法律适用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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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