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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

张弘 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弘 编  

页数:

368  

内容概要

  中国现代保安服务业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自我国南方沿海经济开发城市创立,并迅速向内地和全国辐射,至今已经经历了20余年的历史,并形成一定的规模。为适应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满足保安队伍任务和队伍管理的需要,全面提升保安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水平,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此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真正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必将为开创保安服务业的新局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四章 保安员第五章 保安服务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附录一、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二、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三、《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五、《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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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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