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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评论

陈寿灿 浙江大学
出版时间:

2006-12-01  

出版社:

浙江大学  

作者:

陈寿灿  

页数:

251  

内容概要

  《财经法学评论(第2辑)》的主要内容包括:试论税收法定原则视野中的税收立法问题、税收触法行为论、论纳税人的集体权利、地方税体系优化之税权划分问题的探讨、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国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等。

书籍目录

财政法苑论实施公共财政的几个前提论《预算法》的修改从环境透支、生态赤字到财政赤字的演变论WTO体制下财政补贴之定义税法理论探讨试论税收法定原则视野中的税收立法问题税收触法行为论论纳税人的集体权利地方税体系优化之税权划分问题的探讨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国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改革之窗我国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美国企业所得税法给中国税制改革的启示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理性思考试论国际避税的方式及其对策实践思考浅析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浅谈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积极推进法制化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会计法律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欠税清缴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财税法制史发展中国家近10年来税制改革探讨简论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财政法学的缘起与早期发展裁厘改统述论

章节摘录

  实行这种模式的以英国为代表,法国、匈牙利和韩国也属此类型。另外,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类型,因为,这些国家需要用高度集权来保证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和统一协调。英国是最为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它虽然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但在政体上实行君主立宪制。这种高度集权的政体决定了税权的高度集中,中央政府集中了国家绝大部分税种,地方政府只有财产税一种税。  三是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亦称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多见于在历史上曾集中税权、经改革后一定程度分权的国家,采取中央适当集中税权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和主要税收法律由中央制定颁布,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具体税收征管规定,拥有决定开征和停征一些特殊税种的权利。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发展中国家中一些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民族关系较为复杂的国家,也大多采用这种类型。日本是单一制国家,行政机构分中央、都道府和市町村三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比较明确,并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不得随意变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地方政府事权大,财权小,税收收入相对不足。为此,通过中央政府的再调剂制度予以解决。日本税制具有明显的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相结合的特点,原则上,日本的中央税和地方税均由国会统一立法,地方政府的立法权相对较小,经中央政府批准,仅对为数极少的普通税享有立法开征权。此外,中央对地方实行“课税否决制”,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地方政府擅自开征税收。  从以上税权划分的三种基本类型来看,税权分散型主要适合幅员辽阔、民族成分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发达、法律制度完善、政府分权较多的国家;税权集中型主要适合计划性较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均衡、政府权利比较集中的国家;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主要适合经济发展不平衡、强化中央宏观税收调控能力、需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国家。各国实践表明,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寻求适度平衡是大多数国家的明智选择,而适度偏向集权又代表了主流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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