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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编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10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编  

页数:

731  

内容概要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介绍了时间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后,到一九九七年九月党的十五大前,共收入重要文献六十五篇。其中,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发出的文件三十一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报告、讲话和文章三十四篇。有十五篇重要文献是第一次公开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文稿,均经本人审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努力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好(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加强农业基础,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共同努力缔造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世界(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全党全社会动员起来,为实现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奋斗(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通过)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决心把水利建设搞好(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紧急通知(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军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全国第三次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大力推进企业改革,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文艺工作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把学邯钢抓管理进一步引向深入(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一九九七年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七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章节摘录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津、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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