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
2006-12
人民出版社
史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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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政区变化的历史资料,并参照历年的“行政区划简册”编撰而成。政区的置、废时间一概以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批准的时间为准。个别县、市虽决定设立,但实际上并未设立或未按时设立者,则参照实际情况予以订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编写方法:以现行行政区划为范围,详细叙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区变化。建制已经撤销的省、行署区和直辖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后加以说明。已经撤销的地区、市或其他省直辖行政单位附在有关市或地区之后。 三、为了使读者了解建国以来政区变化的概貌,在分省叙述之前,先说明全国省区变化大势;在分省叙述时,先说明省辖市、地区及由省直辖的县级政区的变化大势,然后分布和地区加以叙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仅记述县级以上的政区变化,包括省、市、县界线的调整。书中除对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辖区加以说明外,市、县(区)所辖乡、镇一概不作说明。 五、凡县名与县治所在地名称不同者,在括号内加以注明;治所发生变动时,说明迁治的时间和地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所收资料截至2002年12月底。 七、书后附有地图和地名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区变化概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区沿革一、北京市二、天津市三、河北省四、山西省五、内蒙古自治区六、辽宁省七、吉林省八、黑龙江省九、上海市十、江苏省十一、浙江省十二、安徽省十三、福建省十四、江西省十五、山东省十六、河南省十七、湖北省十八、湖南省十九、广东省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二十一、海南省二十二、重庆市二十三、四川省二十四、贵州省二十五、云南省二十六、西藏自治区二十七、陕西省二十八、甘肃省二十九、青海省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十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十三、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十四、台湾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一度设立、后又撤销的省、行署区、地区、直辖市(四)地名索引(五)地图
一、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政区变化的历史资料,并参照历年的“行政区划简册”编撰而成。政区的置、废时间一概以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批准的时间为准。个别县、市虽决定设立,但实际上并未设立或未按时设立者,则参照实际情况予以订正。 二、本书编写方法:以现行行政区划为范围,详细叙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区变化。建制已经撤销的省、行署区和直辖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后加以说明。已经撤销的地区、市或其他省直辖行政单位附在有关市或地区之后。 三、为了使读者了解建国以来政区变化的概貌,在分省叙述之前,先说明全国省区变化大势;在分省叙述时,先说明省辖市、地区及由省直辖的县级政区的变化大势,然后分布和地区加以叙述。 四、本书仅记述县级以上的政区变化,包括省、市、县界线的调整。书中除对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辖区加以说明外,市、县(区)所辖乡、镇一概不作说明。 五、凡县名与县治所在地名称不同者,在括号内加以注明;治所发生变动时,说明迁治的时间和地点。 六、本书所收资料截至2002年12月底。 七、书后附有地图和地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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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理历史爱好者来说很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