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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施读本

文宗瑜 编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文宗瑜 编  

页数:

430  

前言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历时15年、前后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实现了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法可依”。《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出现了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填补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空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和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公司法》和《物权法》之间的法律缺失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历来高度中国重视。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宣传教育是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普及国有资产法律知识,增强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遵从度,营造良好的法制和谐、健康有序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容概要

《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施读本》一书正是适应社会各界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本书的总论部分介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容及主要特点、若干难点问题等内容,旨在为读者勾勒出一个清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制框架。第一章至第九章就《企业国有资产法》具体条款进行逐条解读,包括: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一般规定、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十章探讨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重点研究如何在加强各类固有资产专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向统一的目标迈进。 本书的特点是:(1)突出应用。本书力图全面、深入、系统地讲解和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宗旨、政策背景、政策运用、实际操作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并尽可能辅以案例分析。(2)客观公正。本书对《企业国有资产法》仍未解决的难点问题直言不讳,并对中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发展方向进行认真探讨。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进行了多次集体讨论,并反复征求了多方面的意见,并得到了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谨此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的读者群是人大立法工作者、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员、金融监管官员、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政府财政和审计官员、国家出资企业(包括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让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共同努力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作者简介

文宗瑜,博士学位,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青年经济学家。博士毕业后,长期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财政部工作,现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任职;兼任全国十省市经济顾问,五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集团公司的财务顾问。
  主要从事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具体应用研究,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应用经济体系建立有很大影响。已经出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证券场外交易的理论与实务》、《公司股份期权与员工持股计划》、《产权证券化与创业板(二板)融资》、《产权制度改革与产权架构设计案例教程》、《薪酬体系构建与薪酬模型设计案例教程》等十几部著作;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600余篇。主持并参加多项国家级、国际合作课题,许多科研成果获全国性奖励;先后参加了一系列重大法律、法规、条例的起草工作,其所撰写的大量内部报告,对某些政策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书籍目录

总论国资改革的依法推进及其分类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容及主要特点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仍然没有明确的若干难点问题 三、依托《企业国有资产法》继续深化国资改革 四、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及其职责强化第一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要条款释义 第一节 总则及出资人的条款释义 第二节 出资人权益的条款释义 第三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条款释义 第四节 国有资产的监督及法律责任的条款释义第二章 国有资产所有权及出资人职责 第一节 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及所有权行使 第二节 国家出资企业的形式 第三节 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形式 第四节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履行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人员选聘 第一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及任期审计 第二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及任职条件 第三节 国象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的兼职限制 第四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及奖惩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经营及管理 第一节 国家出资企业的依法设立及关闭 第二节 国家出资企业的依法经营及公平竞争 第三节 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权益维护 第四节 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完善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评估及转让 第一节 国有资产评估概述 第二节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 第四节 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式 第五节 国有资产评估及转让的信息披露第六章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及重组 第一节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类型 第二节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程序及步骤 第三节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上市 第四节 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重组第七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 第一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目标定位 第二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三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四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第八章 国有资产的监管及经营审计 第一节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人大监督 第二节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行政监管 第三节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四节 国家出资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第五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报酬的审计与监督第九章 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第二节 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济赔偿 第三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四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法的任职限制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一节 国家出资企业垄断的打破及职责界定 第二节 国有资本的调控及引导作用发挥 第三节 国有资产的分类专业管理及统一管理目标 第四节 强化对国资监管机构的社会监督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1 26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1 304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43号令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要条款释义《企业国有资产法》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下面将对本法(即指《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要条款进行释义。第一节 总则及出资人的条款释义本法总则部分共10条,对本法出台的基本宗旨、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其行使、国家出资企业的形式、出资人职责履行的宗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制定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宗旨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对制定并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基本宗旨的规定。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解读]本条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的规定。(一)制定并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必要性经过15年的立法历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50票赞成、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法律由于是2003年修宪和《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的新法,加之处于一场国际金融危机已演化成全球经济危机的特殊时刻,特别引人注目。该法的制定并出台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1.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基本上是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实现。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原有的“计划式”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抓紧研究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并按照法律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实现好、维护好国有资产的权益,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2.它是确保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国有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并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把国有资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用健全制度堵塞漏洞,进而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的权益,保障好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成为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和不断深化的重点和难点。3.它是顺利贯彻落实《物权法》的客观需要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公平保护的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以及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人都建议并要求同时抓紧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物权法》制定并出台以后,这一要求变得更加迫切。尽快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迫在眉睫。《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二)制定并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本宗旨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了制定本法的基本宗旨和目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国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着力于国有经济地位的巩固和发展。2.保护国有资产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不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加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众多原因,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直比较严重。本次立法明确规定了要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对已有制度的肯定和法制化,可以充分规范国有资产的监管行为,进而为国有资产的监管架起保护伞,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益。3.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也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应该能够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其控制力来体现。本法第七条就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具体而言,一方面,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来实现,也要大力发展股份制公司,积极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来实现;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应该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进而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国有经济必须保持必要的规模和控制力,更要有优化的结构和较高的质量。4.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法的出台正处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会促进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一)国有资产的含义及范围国有资产是与国家这个特定的经济实体紧密相连的经济资源的总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因此而发展起来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接受的馈赠、拨款,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以赢利为目的而使用的资产,其实是国家作为投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各种所有者权益。其中,广义的国有资产按照其各自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和金融性国有资产四大类。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是非金融性国有资产,具体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等服务活动的,依法经营和使用的,以赢利为目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即国家作为出资者在经营单位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和收益权。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是国有资产收益不断增长的重要源泉,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对象,也是国有资产增量不断扩大的基础。按照其所处的不同产业部门,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按行政隶属关系,可分为中央政府经营陛国有资产和地方政府经营性国有资产;按区域划分,可分为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经营方式多样性、流动性较强、追求效益性等特点。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通常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而言是指由政府机构、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由财政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费等支出形成。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构成、规模、形成来源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有与其他各类国有资产完全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主要配置于社会的非生产性领域;使用的无偿性;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具有服务性和非增值性;较强的财政依赖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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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施读本》的读者群是人大立法工作者、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员、金融监管官员、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政府财政和审计官员、国家出资企业(包括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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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的,还不错~


这书写得不错,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了比较清晰的解释。


内容挺好,书显脏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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