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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尹志强 编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尹志强 编  

页数:

404  

字数:

290000  

前言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关乎患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医疗事业的发展,属于侵权法的重要研究课题。我国相关的法律适用依据主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有具体规范。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专门设立一章,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进行了规定。作为将来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各项制度对于处理各种侵权纠纷无疑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各单行法规的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既有在具体纠纷中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定,也有一些概括性规范,而且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之前存在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当然失效,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既是法律工作者需要尽快掌握的知识,也是普通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由从事民商法专业研究的专家、教授及业内律师共同编写了本书。 本书包括“案件事实”、“分析解说”“法律要旨”和“关联法条”四部分。具体章节为:第一章医患关系及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第二章归责原则;第三章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第四章过错;第五章免责事由;第六章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规则;第八章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 本书以案释法,通俗易懂,内容设置考虑到不同读者的需求,具有极强的实践操作性,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实用的法律工具,是各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培训读本,是人民群众维权的有效法律武器,也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的教学和研究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医患关系及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 一、在办理挂号时,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患者被气死,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二、是否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都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章 归责原则 一、如何理解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二、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过错推定情形? 三、未按规定书写的病历,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四、医院无法提供病历,发生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五、患者是否有权利请求查阅、复制相关病历资料? 六、没有治疗条件,未予转诊,医疗机构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第三章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一、如何认定医疗损害责任中诊疗行为的违法性? 二、内部保健站对外行医,是否合法? 三、实习医生独诊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四、美容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五、医院原因导致抱错婴儿,受害人是否可以基于医疗损害责任请求赔偿? 六、如何认定医疗损害结果? 七、所谓“优生选择权”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 八、感冒住院猝死谁负责? 九、因果关系由谁举证? 十、手术不当致人死亡,医院应承担多少责任?第四章 过错 一、对病人未做全面检查,是否属于医疗过错? 二、医疗注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三、如何认定医生尽到医疗义务?第五章 免责事由 一、因患者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导致患者猝死,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二、抑郁症患者在精神病院自杀身亡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三、医务人员未经患方同意切除患者子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医疗机构为患者做青霉素皮试导致患者过敏死亡,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出现第三人过错的情况时,医院是否可以完全免责? 七、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八、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医院能否实施手术? 九、人工流产手术未经患者同意被实习学生观摩,医疗机构是否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十、医生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患者暴露本不必要暴露的隐私部位,是否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十一、医疗机构误诊患者感染艾滋病并向其单位通报,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第六章 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责任 一、药品说明书对不良反应说明不完整,生产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二、如何判断医疗器械是否存在缺陷,存在的情况下,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供血机构无法证明血液合格,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责任由谁承担?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规则 一、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二、患者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三、单位报销是否可以抵充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金? 四、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可能高达多少? 五、如何认定过度诊疗检查?第八章 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利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如何维护?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章节摘录

2.实行的医疗行为是在紧急状况下进行的,即由于情况紧急,尽管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但医务人员迫不得已只能采取紧急医疗措施。关于紧急情况的范围,一般来说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时间上的紧迫性,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是指由于患者所患疾病危重,而在治疗手段的选择上存在极大困难,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作出紧急性的决断。3.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人员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项规定,在“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此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区别在于没有规定医疗工作人员必须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这一要件,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医疗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存在明显的过错,那么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特殊情形便完全抹去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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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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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已对有发黄,还有很多黑点,这本书放了很久很久。还好里面没有受到影响,不影响阅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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