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7
人民
人民出版社 编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内容。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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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陋,法律类书籍的特点,并且版本杂乱!希望当当能好好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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