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收入分配
2012-10
人民出版社
关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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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由关永强编写的《近代中国的收入分配:一个定量的研究》。《近代中国的收入分配:一个定量的研究》的内容提要如下:
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一同构成了经济体的两个最基本面。就近代中国而言,收入差距总体是处在扩大之中的,这主要体现为城乡之间、城市各阶层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在农村,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似乎比不同阶层间的差距更为明显。在城市,近代工厂的年均利润率在10%以上,而工人工资的年均增长率却只有1%左右。随着农村地区富有人群和知识分子纷纷携带财产涌入城市,城市化进程有了相当的进展,中产阶级也正在形成当中,然而近代中国的二元经济转型却是很不成功的。
相对于收入差距的扩大,最底层收入者的生存状态似乎更值得我们忧虑。而与国内的收入差距相比,更令我们吃惊的,则是近代中国国民收入向国外的巨大的漏出量。
关永强,1978年11月生,安徽铜陵人。2000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世界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2003—2009年就读于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专业,获博士学位;期间于2007—2008年赴加州大学尔湾分校历史系访问学习。2009年起供职于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为近代中国经济史、全球史和经济史理论,曾在《史学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译著有《为什么是欧洲:世界史视角下的西方崛起》、《虎、米、丝、泥——帝制晚期华南的环境与经济》和《富态:腰围改变中国》。目前研究兴趣主要在1929年大危机和经济史学的产生这两个领域。
总序
序言
引言
上篇
第一章 近代中国农家的收入与分配
第一节 近代中国农家收入与分配概况
第二节 农家副业对近代中国农民收人的影响
第三节 近代地主城居的趋势及其影响
第四节 近代雇农阶层的规模和工资状况
第二章 近代中国农家的消费、负债与生活水平
第一节 近代农家的生活消费
第二节 近代农家的收支与借贷
第三节 生存线上的近代中国边际小农
第三章 近代中国农村的地权分配
第一节 近代中国地权分配问题的文献回顾
第二节 近代华北地区的地权分配
第三节 近代南方地区的地权分配
第四节 近代东北和西南等地区的地权分配
第五节 近代中国的地权分配状况与土地革命的经济意义
中篇
第四章 近代中国城市的新式富有阶层与中产阶层
第一节 近代中国买办阶层的收入状况
第二节 近代民族企业的规模与利润率状况
第三节 近代高级知识分子的收人状况
第四节 近代中国的其他中产阶层
第五章 近代中国城市工人的收入状况
第一节 近代工厂工人的收入水平与变动趋势
第二节 近代其他城市工人的收人状况
第三节 近代城市工人的日常生活消费
第六章 近代中国中下层市民与二元转型问题
第一节 近代中国各类中下层市民的收入状况
第二节 近代中国经济二元转型的失败
下篇
第七章 近代中国收入分配中的财政因素
第一节 近代中国的赤字财政与税收变革
第二节 分税制与基层地方行政的正规化
第八章 从国际视角看近代中国的收入分配
第一节 近代侵华战争对中国收入分配的影响
第二节 近代外资在华公司对中国收人分配的影响
第三节 近代国际市场变动对中国收入分配的影响
第九章 并非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 插图: 晚清新政改革时曾试图削减地方督抚的财权和军权,强化中央的收支管理,结果却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离心趋势和清王朝的覆灭。北洋时期,中央的控制力量更趋式微,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的划分也因此而得以制度化,1912年颁布的《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和《国家费目与地方费目暂行标准案》,正式把各种税收和财政开支分为国家和省级地方两大系列:中央管理的国家税收主要包括田赋、盐课、关税、常关税、印花税和烟酒税等,对应官俸、立法、外交、司法、债务和军费等财政开支;而地方各省税收则包括田赋附加税、商税以及各行业的杂项捐税等,其对应的开支则以教育、警察、实业、卫生、工程、救恤和自治职员费为主。 这种分税制意味着一种由税收分立而对应的政府分工体系,中央税收基本是相对比较容易征收的税种,其用途也主要是维护国家内外安全和立法司法;各省的税收相对庞杂,征收难度较高,其开支也主要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维护日常秩序的稳定。从表面来看,这种分工体系是有利于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中央权威的前提下,由各省着力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北洋政府并未能有效地控制各省的行政和财政权力,各省督军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自行其是,因此分税制的推行等于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了这种以省为单位的半割据状态,乃至对这种状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随着中央政府的式微,地方政府和军阀日益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收支范围行事,而往往为了军阀之间战争的需要自行开征各种苛捐杂税,甚至提前预收若干年的田赋,对各项应解中央的款项和税收也越来越大肆截留,导致了中央财政迅速崩坏,从而使得这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和开支上的分工根本无法实现:中央政府财政枯竭,无力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秩序;地方收入则大量被用于军阀混战而非改善民生,既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和资本家利润的积累,也未能保障下层民众的基本生活所需。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对分税制进行了调整,一方面裁撤厘金,由中央开征统税,另一方面,把田赋划归各省,但由中央制定土地法大纲。这次调整建立了以关税、盐税和统税为主体的中央税收体系,保障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安全,但并没有改变省级政府财力过大的局面。因此,在1934年、1941年和1946年,国民政府又对分税制分别进行了三次调整,最终形成了中央、省和县(市)三级财政分税制体系:中央税收包括关税、盐税、货物税、所得税、遗产税(55%)、印花税、矿税、营业税(直辖市收入的30%)、特种营业税和土地税(县市收入的30%和直辖市收入的40%)等;县(市)级税收包括土地税(50%)、契税、遗产税(30%)、营业税(50%)、土地改良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和筵席娱乐捐;而省级财政则包括营业税(50%)、土地税(20%)和契税附加。这种新的分税制体系既集中了中央财权、削减了地方财源,又通过土地税、营业税和遗产税等的三级分配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同时还兼顾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平衡发展,保障了县(市)基层财源的充足,以促进经济、改善民生,可以说是一套比较成熟有效的现代分税制体系。如果这一分税制体系得以有效推行,本可以起到促进工商业发展和保障基层民生的作用,只是由于国民政府后期滥发货币,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加之官僚资本掌控财政部门,任人唯亲,导致这一体系最终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近代中国的收入分配:一个定量的研究》共分上中下三篇,上篇从收入、消费和地权这三个角度,纵向考察了近代中国农村的收入分配情况;中篇则从横向的视角,对城市富有阶层、中产阶级、工人和一般市民等的收入情况分别进行了详尽的估算;下篇从政府财政、外资企业和国际市场等角度,对前文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最后提出作者的一些推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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