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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伦理审视

编者:王树义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0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作者:

编者:王树义  

页数:

222  

字数:

228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环境法为基础,以伦理学为分析视角,以环境法的运行环节为依托,对我国环境法进行了伦理角度的深入思考,建构了环境法在伦理学层面的理论支撑。同时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尊重生态规律理念和正义理念的指导下,重点分析了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守法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将伦理理念与法的运行环节紧密结合,并针对诸多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分析。 本书可供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相关领域的决策者、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及高等院校生态伦理学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及相关资源管理专业等方面的师生和研究人员参考。

作者简介

  李爱年,女,1962年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湖南师范大学哲学博士(2003),现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2006年8月出站)。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9币范大学环境与资源法学术带头人,法律系系主任。主要著作有

书籍目录

总序序第一章 导论 一、环境危机与环境法的完善 二、环境法与伦理 三、对环境法进行伦理审视的基本维度 本章小结第二章 环境法的伦理理念 一、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理念 二、尊重生态规律的伦理理念 三、正义的伦理理念 本章小结第三章 环境立法的伦理意蕴 一、环境立法目的述评 二、环境立法内容的伦理内涵 本章小结第四章 环境执法的伦理支撑 一、环境行政执法者的伦理品格——环境公平执法的前提 二、环境行政程序——环境公平执法的关键 三、环境行政监督——环境公平执法的保障 本章小结第五章 环境守法的伦理反思 一、守法的伦理思考 二、环境守法的现状与环境意识 三、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环境法的落实 本章小结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上述看法违背了法学的基本原理,混淆了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界限  自从人类在地球上出现,就一直生活在自然界的怀抱中,一直在思考着自己与自然的关系。尤其自工业文明以来,当环境问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对自己与自然关系的思考就显得更加重要。针对环境问题给人类带来的危害,罗马俱乐部率先提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口号,强调“人类必须开始对自然采取一种新的态度,它必须建立在协调关系之上而不是征服关系之上”。目前,人们都同意,为了人类的未来,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们需要在自然观上有一个重大的转变:即要从人与自然的对立转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确实,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尽管人们都确认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但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由谁来协调(协调的主体)、如何协调(协调的途径和办法)等,常有不尽相同的看法。认为环境保护法可以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有悖于法学基本原理的。  第一,作为法,“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有一个最为显著的普遍特征,这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因而,“法律或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规范,有时说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两种说法是一致的。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因而人的行为体现并影响社会关系。”  所有法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但应看到,法不是为了调整而调整,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除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外,还要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其中包括应处理好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使自然满足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这里涉及到保护自然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和资源永续利用等问题。


编辑推荐

  《环境法的伦理审视》认为,环境法维护利益的主体不是人,人才是环境法律权利的享有者,环境法律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题,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保护,折射出人与人的利益关系。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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