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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司税法律协调研究

李丰 著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作者:

李丰 著  

页数:

159  

字数:

195000  

内容概要

《欧盟公司税法律协调研究》以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判例、建议、行为守则等法律渊源为基础,重点从课税要素、重复征税、反避税三个方面分析了欧盟成员国公司税协调的现状,讨论了共同合并公司税基、跨国损失扣除、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诸多欧盟税法热点问题,并结合税基、税率等关键问题的发展趋势展望了欧盟成员国公司税协调的未来。
《欧盟公司税法律协调研究》适合税法研究人员、税务机关工作者、税务律师以及对欧盟问题和税法问题感兴趣的人士阅读。

作者简介

书籍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欧盟公司税法律协调的历史与基础
第一节 历史沿革
第二节 法律基础
一、基础性法律
二、派生性法律
第三节 组织基础
一、欧盟理事会
二、欧盟委员会
三、欧盟法院
第二章 欧盟对课税要素的法律协调
第一节 税基
一、共同的合并公司税基
二、母公司居民国计税
三、CCCTB与HST的异同
四、CCCTB面临的挑战
五、最低公司税率
第二节 跨国损失扣除
一、欧盟法院判例1
二、《跨国损失的税收待遇》
三、Marks&Spencer案的局限性
第三节 跨国公司重组:《合并指令》
一、适格行为
二、适格主体
三、公司的税收待遇
四、股东的税收待遇
五、特殊问题
六、反避税条款
七、《合并指令》的不足
第三章 欧盟对重复征税的法律协调
第一节 股息
一、《母子公司指令》
二、欧盟法院判例:跨国股息在来源国的税收待遇
三、欧盟法院判例:跨国股息在公司股东居民国的税收待遇
四、欧盟法院判例与《母子公司指令》的冲突
五、免税法v.抵免法
第二节 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
一、适格客体
二、适格主体
三、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的义务
四、公司或常设机构的义务
五、反避税条款
第四章 欧盟对反避税的法律协调
第一节 转让定价
一、《仲裁条约》
二、《仲裁条约》的不足
三、软法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资本弱化
一、欧盟法院判例
二、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增加
三、避免重复征税
四、固定比例法vs.正常交易法
第三节 受控外国公司
一、欧盟法院判例
二、欧盟法院判例的不足
第四节 相关的问题
一、统一的反避税规则
二、对非欧盟成员国的歧视
第五章 欧盟公司税法律协调的未来
参考文献
附录
一、欧盟法律文件
二、条约
三、欧盟成员国法律
四、欧盟法院判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从这一规定来看,欧盟成员国关于公司税的法律协调,应当属于“关于直接影响共同市场建立和运作的成员国法律或行政法规协调”的范围。不过,“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使得这一条款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原因在于任何指令要取得27个成员国的一致同意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本来,第95条作出了例外规定,允许欧盟理事会在通过部分领域法律协调的指令时采用“多数通过”的决策方式。然而,第95条第2款却将关于税收的条款排除在外,不得适用“多数通过”的方式。可以看出,成员国仍将公司税的税收主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到目前为止,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三个涉及公司税的指令,即《母子公司指令》、《合并指令》和《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指令》。虽然数量不多,但是这三个指令在欧盟公司税法律协调的过程中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四大自由的条款 为了确保欧盟统一市场中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欧共体条约》规定了四大自由条款,即关于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条款,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其中,第12条是关于四大自由的一般性条款,它规定:“在条约适用的范围内,禁止任何基于国籍的歧视行为,本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欧盟理事会可以按照第251条规定的程序颁布禁止歧视的法规。”不仅如此,《欧共体条约》还在若干具体条款中分别规定了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内容,有效地保证了统一市场的运作。在四大自由的条款中,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条款对于公司税而言是最重要的两个条款,也是ECJ在相关的公司税案件中援引得最多的两个条款。而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条款虽然与间接税的关系更为密切,却也对直接税有着一定的影响。 1.人员自由流动的条款 《欧共体条约》第39~48条规定了人员流动自由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工人流动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 for workers)和设业自由(freedom of establishment)。工人流动自由既有迁徙自由的含义,如有权接受其他成员国的工作、离开居民国、进入另一个成员国、在另一个成员国居住等,也有不得歧视的含义,如成员国不得在雇用资格、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另一成员国的工人不同的待遇。在直接税领域,由于工人流动自由仅涉及自然人,因此主要与个人所得税相关。例如,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时,对于性质相同的项目,只准许本国居民扣除,不允许在本国工作的另一成员国居民扣除,就会造成歧视待遇。设业自由则包括从事经济活动以及设立和管理经济实体的自由,以及在相关的成员国受到平等待遇的自由。其中,设立经济实体的自由既包括设立子公司等新的实体,也包括在既有实体的基础上设立办事处、分公司等实体。有权享有设业权的主体既包括欧盟范围内的自然人,也包括注册地、管理中心地或主要营业地在欧盟范围内的公司。在直接税领域,设业自由主要与公司税相关,是欧盟公司税法律协调的主要条约基础,更是ECJ大部分公司税案例判决的直接依据。 2.资本自由流动的条款 毫无疑问,资本的自由流动是确保共同市场高效率运转的重要前提。公司需要以最低的成本以借款、发行股票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投资人也需要按最佳的风险回报率进行投资,这些都离不开资本的自由流动。《欧共体条约》在第56~60条中对资本流动的自由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禁止对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资本自由流动和支付自由予以限制。例如,不得对跨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支付行为加以限制。资本自由流动条款也是ECJ经常据以作出判决的重要条款。 3.货物自由流动的条款 《欧共体条约》第23~31条对货物的自由流动作出了规定,在关税同盟内禁止成员国对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征收出口关税、进口关税以及其他类似税收,并对非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实施统一的关税。此外,还禁止成员国对成员国间的出口和进口贸易实施数量限制。虽然货物自由流动的条款主要与关税等间接税相关,但也会对成员国的公司税等直接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欧盟委员会诉法国的报纸发行商税收优惠案中,法国允许本国报纸发行商在计算税基时享受一定的费用扣除优惠,但是在国外印刷报纸的发行商却不能享受,显然法国的这项公司税优惠措施违反了货物自由流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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