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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完善

任尔昕^等 任尔昕^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06出版)
出版时间:

2011-6  

出版社:

任尔昕^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06出版)  

作者:

任尔昕^等  

页数:

224  

内容概要

  目前,我国的商事立法无论从体系构建还是制度设计方面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完善》以此为出发点,研究我国商法领域内的一些热点和前沿问题,是一部较系统探讨完善我国商法体系和制度的学术著作。《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完善》结构设计为三编十章。作者以立法与实践互动的观察角度和开放的心态,旨在通过“问题研究”的写作思路,针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商事通则》的总体思路及其体系结构安排、商个人法律制度的构建、合伙企业法律人格的选择、新类型商事组织立法、公司法现代化潮流下我国公司设置种类股制度、商行为制度的架构、商事营业法律问题、商业账簿制度的立法设计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分析。《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完善》注重学理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在选题设计和研究内容上均有一定的创新,以期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这也正是《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完善》作者的初衷所在。《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完善》可供商事立法决策者、商法理论和公司法理论研究者、司法实务工作者、高等院校商法与公司法专业的师生参考。

作者简介

任尔昕,男,1970年1月出生,甘肃崇信人。现为甘肃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兼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甘肃省省级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甘肃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甘肃省地方经济法制研究中心”负责人。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兰州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40多篇。著有《商法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创新》、《商法学》、《企业与公司法学》等专著、教材7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等科研课题9项,获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甘肃省高校社科优秀成果奖8项。曾被评为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二层次),甘肃省十大杰出青年(2008年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制定《商事通则》的理论分析第一章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一、我国商事立法可供选择的模式二、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不切实际的幻想三、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不合时宜的主张四、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商事通则》: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 制定《商事通则》的总体思路及其体系结构安排一、制定《商事通则》的总体思路二、《商事通则》的体系结构安排第二编 商入制度的创新与变革第三章 商人基本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构建我国商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保守与超越二、保守与超越理念下我国商人法律制度的构建第四章 商个人法律制度的构建一、导论二、商个人法律内涵的界定三、商个人法律形态的分析四、商个人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五、我国商个人法律制度的构建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人格的选择一、我国合伙企业法律人格定位的两种代表性观点及其评析二、合伙企业成为“第三民商事主体”或者法人的必要性分析三、合伙企业成为“第三民商事主体”或者法人的障碍性因素分析四、结论——我们应当选择哪种观点第六章 新类型商事组织立法及制度完善一、国外新类型商事组织的发展概况二、我国新类型商事组织的现状分析三、从保护债权人角度看新类型商事组织立法存在的问题四、从有利于投资角度看新类型商事组织立法存在的问题五、我国新类型商事组织的制度完善第七章 设置公司种类股的思考一、问题的提出二、种类股在各国商事领域的立法实践三、建立种类股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选择四、种类股背后的公司法价值考量五、我国公司种类股的具体设置第三编 商行为制度、商事营业制度和商业账簿制度的构建与设计第八章 商行为的理论构建及规则确立一、商行为的制度基础二、商行为的类型化及范围确定三、商行为之特殊规则四、商事代理的特殊规则五、商事担保之特殊规则六、我国商行为制度的架构第九章 商事营业制度构建一、营业的商法内涵及特征二、营业资产转让法律规则三、我国商事营业制度的构建第十章 商业账簿制度的立法设计一、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账簿的规定二、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及经验三、统一商事立法中商业账簿制度的条文设计立法理由主要参考资料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对于我国现行商人法律制度,绝大多数学者持批判态度。我国商人脱胎于计划经济下的经济活动主体,其往往是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的相对人。这样,我国商人在体系结构、组织形式、责任类型以及商事独立性上存在先天不足。此外,由于现行民商事立法模式的制约,商人与民事主体的关系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协调,这也使得商人法律制度丧失了必要的相对独立性。可见,无论是在商人法律制度体系上,还是现实中的商人本身,我们均有着太多难以忍受的瑕疵之痛。因此在商法学界,一提到完善商事法律制度,惯常的做法便是将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制度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推翻,再依据现代商事法律的发展现状及趋势,重新设计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对于其中的商人法律制度,更应当“重构”或“构建”。不可否认,我国的商人存在着先天孕育不足、后天发育乏力的症状。但将现在的有关制度推翻,进行重构或构建,是否是医治商人疾症的良药,却有待商榷。对于商人法律制度,我们不反对“构建”,并且本书也以“构建”一词来定位我国商人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必须指出,在构建我国商人法律制度时,我们不能完全依照现代商事法律发展的模式和规则,照猫画虎,东施效颦,忽视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及现实需求,因为依据最先进的规则不一定能塑造出美好的生活。雅科布斯认为:“如果制定民法典的时代是一个以塑造民众生活和社会关系为需要和目的的政治时代,那么这部民法典就会成为政治工具。””可见,立法中改变人民生活或塑造社会的美好初衷还存在被异化的可能,设计规范商人的法律规则时更应当避免追求太过理想化的目标。从很大程度上讲,法律是一种保守的力量,其目的和功能首先在于满足现实的需要,而不在于变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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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完善》: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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