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2012-10
高等教育出版社
陈忠林 编
451
《刑法分论(第2版)》以我国《刑法》等现行法律为依据,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对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进行全面阐述,立意在于通过对刑法基本原理、内容和实践问题的介绍,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法分论(第2版)》在吸收同类教材优点和通说的基础上,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有所创新,不拘泥于我国现行刑法立法所确定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和结构,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与发展的趋势,在内容上作了补充,力求突出特色,体现教材的创新性。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第三节 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六节 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 走私罪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三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犯罪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暴力型财产犯罪第三节 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第四节 非法挪用型财产犯罪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 贪污型犯罪第三节 贿赂型犯罪第十章 渎职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 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三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阅读参考文献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四种情况。 简单罪状,是指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的罪状。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刑法》第240条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等,都是简单罪状。这种罪状描述方式具有文字简练的优点,多适用于描述那些犯罪特征众所周知,犯罪构成要件内容主要根据总则规定补充的传统犯罪。 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例如,《刑法》第158条中关于“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描述,就属于叙明罪状。这种描述方式具有内容清楚的特点,有利于人们理解和掌握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含义,多适用于那些犯罪成立条件特殊,并容易与相似的非犯罪行为相混的犯罪。 引证罪状,是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特征的罪状。例如,《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状仅仅为“过失犯前款罪的”,其具体内容就只能引证该条第1款中关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来说明。运用引证罪状可以避免重复,达到精练条文的结果,一般只适用于那些犯罪特征在刑法其他条款中已有规定的犯罪。 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例如,《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中关于铁路运营事故罪罪状的规定就属于空白罪状。这种罪状具有必须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才能确定具体构成要件的特点,适用于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前提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