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英国早期衡平法概论

冷霞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作者:

冷霞  

页数:

488  

Tag标签:

无  

前言

商务印书馆与法律著作的出版有着非常深的渊源,学界对此尽人皆知。民国时期的法律著作和教材,除少量为上海法学编译社、上海大东书局等出版之外,绝大多数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尤其是一些经典法律作品,如《法律进化论》、《英宪精义》、《公法与私法》、《法律发达史》、《宪法学原理》、《欧陆法律发达史》、《民法与社会主义》等,几乎无一例外地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目下,商务印书馆领导高瞻远瞩,加强法律图书出版的力度和规模,期望以更好、更多的法律学术著作,为法学的繁荣和法治的推进做出更大的贡献。其举措之一,就是策划出版一套“法学文库”。在当前国内已出版多种法学“文库”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商务版“法学文库”的特色?我不禁想起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所引明末清初大儒顾炎武(1613-1682)的一句名言。顾氏曾将著书之价值界定在:“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并以此为宗旨,终于创作了一代名著《日知录》。顾氏此言,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研究成果必须具有填补学术空白之价值;二是研究对象必须是后人所无法绕开的社会或学术上之重大问题,即使我们现在不去触碰,后人也必须要去研究。这两层意思总的表达了学术研究的根本追求——原创性,这也是我们编辑这套“法学文库”的立意和目标。

内容概要

本书从英国大法官法院的视角对英国早期衡平法进行了系统研究,通过对英国衡平法产生发展的法律背景、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大法官法院的组织机构、大法官发展衡平法的实践、大法官法院衡平诉讼程序、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辖权、大法官法院衡平法发展面临的挑战以及大法官法院衡平法产生发展的动因八个方面的考察,总结了英国早期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两大特征——行政性与宗教性。作者认为,英王基于伸张王权、巩固王权的诉求而与封建贵族及教会进行斗争与合作是造成英格兰早期大法官法院及其衡平法特征发展变化的根本政治动因,而中世纪末期教权与王权的崩塌则导致了衡平法行政性与宗教性特征的变化,将衡平法的发展引入了新纪元。

作者简介

冷霞,女,1979年生,江苏宜兴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讲师。2004年留校任教至今,讲授外国法制史及英国法律史专题研究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比较法,目前研究重点为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法律史。在《比较法研究》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合著多部。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英国衡平法产生发展的法律背景 第一节 英国衡平法产生之前的法律格局 一、普通法的形成 二、罗马法的传播 三、教会法的实施 第二节 罗马法、教会法及普通法中的衡平因素 一、罗马法中的衡平因素 二、教会法中的衡平因素 三、普通法中的衡平因素第二章 英国衡平法的产生 第一节 关于英国衡平管辖权确立问题的争论 一、机构分离论 二、诉讼增长论 第二节 普通法对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影响 一、亚当斯的观点 二、霍兹沃斯的观点 三、亚当斯的反驳 第三节 教会法、罗马法对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对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影口向 二、教会法对大法官法院衡平法的影响第三章 大法官法院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大法官法院的职权变迁 一、作为文书机构的大法官法院 二、作为普通法法院的大法官法院 三、作为衡平法院的大法官法院 第二节 大法官法院的内部组织 一、大法官法院的最高领导者 二、大法官法院的文书 第三节 大法官的任免问题 一、关于大法官任免权的争夺 二、大法官与教会职务的关系 三、大法官与行政司法职务的关系 第四节 大法官法院的世俗化与司法化 一、大法官法院的世俗化 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化第四章 大法官发展衡平法的实践:从沃尔西到考文垂 第一节 旧式大法官 第二节 枢机主教沃尔西 第三节 托马斯·莫尔 第l四节 尼古拉斯·培根 一、大法官法院班子的重组和扩编 二、大法官法院管辖权的界定 三、大法官法院诉讼程序的改革 四-、对尼古拉斯·培根的评价 第五节 托马斯·埃杰顿 一、埃杰顿时期的程序改革和行政改革 二、埃杰顿时期先例原则的萌芽 三、埃杰顿时期大法官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四、对埃杰顿的评价 第六节 弗朗西斯·培根 一、培根的就职演讲:大法官法院改革的构想 二、培根颁布的大法官法院的命令 三、大法官法院改革的具体实践 四、对弗朗西斯·培根的评价 第七节 托马斯·考文垂第五章 大法官法院的衡平诉讼程序 第一节 大法官法院衡平诉讼程序的历史发展* 一、普通法法院诉讼程序概述 二、大法官法院衡平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诉答程序 一、诉状 二、传票 三、被告的答辩 四、原被告之间的进一步诉答 五、大法官法院诉答程序的特点 第三节 中间程序和中间救济 一、中间程序:动议与宣誓书 二、中间救济:关于签发禁令的程序 第四节 证据制度 一、询问亩誓证词、证摇公布 二、证据开示 三、保存证词程序 第五节 种裁 第六节 听审与判决 一、听审 二、判决 第七节 复审与上诉 一、再审与复审 二、上诉第六章 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辖权 第一节 大法官法院衡平管辖权的历史发展概述 第二节 大法官法院刑事衡平管辖权 第三节 大法官法院民事衡平管辖权 一、用益与信托 二、慈善团体 三、家庭法 四、衡平法上的赎回权 五、遗产管理 六、契约 七、特定履行- 八、禁令 第四节 大法官法院衡平管辖权基本原则的变化:从良心到衡平 一、大法官法院的良心原则 二、中世纪的良心概念 三、良心原则在中世纪大法官法院中的应用 四、大法官法院中良心原则的变化 五、从良心到衡平第七章 大法官法院衡平法发展面临的挑战 第一节 大法官法院的组织机构与诉讼程序面临的挑战 一、大法官法院组织机构面临的挑战 二、大法官法院诉讼程序面临的挑战 第二节 大法官法院管辖权面临的挑战 一、1615年之前的对抗 二、1615—1616年的争议 三、1621年的冲突第八章 大法官法院衡平法产生发展的动因 一、行政性特征产生及变化的原因:王权与贵族的斗争与合作 二、宗教性特征产生及变化的原因:王权与教权的合作与斗争 三、结论附录一 英国历代国王世袭表附录二 历任大法官(或国玺大臣)名录(自1068年至今)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都铎王朝时期的国王还利用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设立特权法庭以强化王权。这些特权法庭主要包括处理刑事案件的星室法院、债权法院、海事法院以及最高委员会法院。此外,还有为加强对西部和北部以及威尔士边境的控制而设置的北部委员会、威尔士委员会以及西部委员会这种集司法、行政于一体的特权机构。这些特权法庭始终处于国王的直接控制之下,没有成长为拥有独立司法权的机构,而是沦为执行国王意志的工具。都铎王朝时期的许多改革性的制定法也体现了对罗马法原则的借鉴。如1540年颁布的《遗嘱法》(Statute of Wills)就借鉴罗马法确立了可用遗嘱自由处置不动产的原则。②此外,许多罗马法的原则被运用于处理商业交易(商事法规)和海事方面的事务产生持续的效力。正如日本学者宫本英雄所总结的,与欧洲大陆的继受罗马法的趋势相比,英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具有自己的特色,欧洲大陆的继受是从精神到制度的全面继受,而英国则主要是“无形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输入其制度”。③教会法在英国的实施与基督教的传播及教会法院的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是圣奥古斯丁使得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皈依了基督教。596年,圣奥古斯丁被教皇格列高利派往肯特的阿尔伯特国王那里传播上帝福音。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在写作及修改过程中,囿于国内学界对这一课题研究基础的薄弱、相关外文文献资料的匮乏的客观条件以及本人学术能力有限的主观原因,倍感艰难。英国衡平法作为与英国普通法并行数百年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是英国法律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英国法律史无法回避的领域。近年来,国内对英国法律史的研究在程汉大教授、李红海教授等一批学者的推动下已经获得了极大的进步,但从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主要集中于英国普通法的历史发展,对衡平法,尤其是衡平法的历史变迁的研究成果较少。这一状况固然与相对于普通法在英国法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衡平法较为次要有关,也与国内相关文献资料的匮乏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梳理了国内各大图书馆的相关馆藏,无论是北京、上海的大型公共图书馆还是高校图书馆的相关收藏都极为有限,面对这一“无米之炊”的窘境,我也曾一度产生退却的念头。幸运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提供的博士论文资助项目使我有机会赴香港各大高校搜集资料,相比于内地,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在英国法文献方面的收藏要充实丰富得多。此外,在本书撰写期间,适逢华政法制史教研室的李秀清教授和陈颐副教授先后赴牛津大学及密歇根大学访学,为我搜集了大量相关资料。可以说,没有他们的大力支持,本书的撰写是无法完成的。


编辑推荐

《英国早期衡平法概论:以大法官法院为中心》:法学文库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英国早期衡平法概论 PDF格式下载



相对而言,更加推荐以美国大法官为主要对象的书籍《九人》,主要描述的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最高法院,佐以政治小料,内容丰富,通俗易懂。另外总觉得译本要比国人讲故事讲的精彩,权当是崇洋媚外思维的缘故吧~


了解点知识


国内学者当前较多地还是关注普通法,对于衡平法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此书可谓极具开创性。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