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4卷)
2011-7
商务印书馆
刘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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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收录了近期知识产权研究文章13篇,资料2篇。其中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的4篇,制度研究的9篇。所收论文反映了近期知识产权研究中的代表性作品,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有一定的学术前瞻性。基础理论部分的四篇文章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探讨有一定的深度。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兼任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国际版权学会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著作权》杂志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中国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基础理论张勤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张玉敏易健雄知识产权对象解析熊文聪拨开重叠保护的迷雾:知识产权对象再认识崔倩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制度研究俞寿谷(何银秋译、余俊校)TRIPs协议、贸易与发展:现状及未来彭学龙商标法基本范畴的符号学分析胡波话语伦理与专利立法程序张新锋技术私权化的路径研究熊琦著作权制度的诱致性变迁马宁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比较研究黄汇公共领域作品保护研究相靖广播组织权利研究孙山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其立法模式研究资料弗朗西斯·加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千事报告《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考虑修改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惠特福德委员会的报告》之“著作人格权”部分(张娜译)
版权页:插图:普通商标和商号是否可被解释为智力创造成果也值得商榷;第二种不能包括无创作性数据库(保护无创作性数据库的规定已于1996年3月以欧洲委员会“指令”的形式形成地区性公约)、商业秘密中的合同价格、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以及遗传资源等。因为这些客体既非智力创造成果,也非商业性标识。它们在第三种表述中被表述为经营性信息。第三种表述(以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为代表)比较完整地列举了知识产权客体迄今为止的主要内容。但问题是:这些客体的共同特征是什么?何以被统一到知识产权名下?它们的共同本质是什么?知识产权只包括财产权吗?如何解释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以及专利中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此外,上述各种定义对权利主体的表述也很不同。例如“人们”是否包含自然人以外的法律主体?除自然人和法人外,是否还应包括非法人组织(例如某家族或民族,既非法人,其自然人又在不断变更、甚至已经消亡?法人仅指民事法人还是也包括行政法人?如何解释政府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的主体身份?-这会涉及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权性质问题;权利的来源有“依法”、“法定”、“法律赋予”和“由法律直接创设”等多种表述。它们之间是否有差别?如何取舍?对于上述混沌情况,李琛在《知识产权片论》一书中指出:“知识产权法学作为一门显学,面临着一种无法掩饰的尴尬:学界对‘知识产权’这个基本概念远未达成共识。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4卷)》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背面居然都有黑乎乎的手印,还好庆幸是这种书壳,我用橡皮擦擦了一下,也就擦掉了。书还行,挺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