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文集
2008-12
中国戏剧出版社
[古希腊] 柏拉图
无
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经典文献--笛卡尔文集,ISBN:9787104027041,作者:
无
黑格尔:
All that is real is rational; and all that is rational is real
德文的” sei alles Wirkliche vernünftig und alles Vernünftige wirklich”,
英文版: What is rational is real, what is real is rational.
存在即合理,意思是存在的东西,都可自证其存在。
黑格尔关于存在即合理这句话中的合理是rational的意思,而不是reasonable。
准确翻译应该是:存在的就是合乎理性的。
详解:存在即合理,许多人认为黑格尔这句话的意思是:凡是存在的事物就天然具有合理性,“存在”是“合理”的必要充分条件。
这种误解大概来自旧版黑格尔著作翻译者的谬误。《小逻辑》以及《法哲学》里的准确翻译是: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首先应该理解现实与理性两个概念,在黑格尔哲学里,真理是具体的、现实的,现实指的是存在,是经过辨证发展的理性的实现,所以,现实一定是合乎理性的,因为不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不容于绝对精神的。另一方面,理性也只有通过现实才能实现自己,非现实的理性是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合乎理性的。就个人来看,犯罪是不合乎理性的行为,但是就整体而言,犯罪是合乎理性的。
黑格尔所提出的辩证法其实质就是对某事物(包括物质上的东西和意识上的观念)进行放大、缩小、颠倒、分割等等操作,并检验各种操作的结果,从中得到该事物是否为真,或者在何种程度上为真的一种哲学认知。
比如说,对于“鸟站在树枝上”是否成立,可以将它颠倒为“树枝上站着鸟”,扩大为“鸟站在森林上”,缩小为“鸟站在树叶面上”,扩大颠倒为“鸟不能站立”等等各种其他操作,再从其他操作的结果来论断原命题的是否成立或者在什么范围内成立。
这样的话,用辩证法来观察事物,就要有一个基点,一个基于理性判断的基点,使得当我们面对一个尚未了解的事物时,我们可以通过这种辨证方法来逻辑操作到一个我们已经认识了的事物身上,从而根据我们对这个事物的了解而推论到这个要认识的事物是对是错。这就是所谓的辨证地看事物。
合理的逻辑操作就是辩,而推论就是证。
那么,很明显的,对于思考者来说,合理的逻辑操作问题并不大,反而是基点的选择更为重要。因为如果以“死人也是人”和“死人不是人”各自为辨证基点来辨证事物,是会产生很大的不同结果的。
那么什么样的基点可以认为是正确的呢?这就是黑格尔所提出的“存在即合理”了。因为有了存在,就可从存在而推论不存在的事物,这样,基于存在而出发的辨证推论,就是合乎黑格尔哲学所要求的理性的了。
因此,即使存在“存在的自证”,(因为合理才能存在,存在是合理的体现,因此对于存在本身,黑格尔哲学认为“存在是存在本身存在的唯一原因”,也即存在本身证明了其本身的存在。),那也没有关系。因为它在辩证法体系里面是公理而无须再论证成立。这样也就不会出现没有原点老是绕圈自证的假辨证了。
所以黑格尔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存在即合理,从存在即合理出发,黑格尔哲学的辨证关系才得以确立为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而不是一种对事物的狡辩。当然,如果不接受辩证法这种哲学思想流派,自然可以认为这个作为辩证法基石的存在即合理是一种狡辩式的自证了。不过,那样对于存在本质的理解,就是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 范畴了。
黑格尔所谓“存在”不是指自然或事物,而是最普遍最抽象的共相,亦即事物的本质。
黑格尔所谓“合理”是指合乎理性,合乎绝对精神。
在他的《法哲学原理》11页、《小逻辑》43页的“凡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即所谓的“存在即合理”,在黑格尔那里,理性不仅仅是主观的理想性,而且是事物的本质,而事物是符合自己的本质的,所以合乎理性的东西一定会成为现实;而只有合乎理性的东西才能“称”为现实,因而一切现实的东西就都是合理的。
由于黑格尔认为历史的发展就是绝对精神的发展和自我实现,而最为本体的绝对精神是好的,所以对于黑格尔而言,他就过滤了“现实”,他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幻想、错误、罪恶以及一切坏东西,一切腐败幻灭的存在,尽管人们随便把它们叫做现实,但是,甚至在平常的感觉里,也会觉得一个偶然的存在不配享受现实的美名。因为所谓偶然的存在,只是一个没有什么价值的、可能存在的,亦即可有可无的东西。”
也就是说,黑格尔所言的现实,是经他重新定义过的,并非口语中,平常意义的现实。
这是符合黑格尔的哲学体系的,本初的意义。对于这句话的误解并非从今天开始,在他那个年代,就被用来为普鲁士王朝的“现实”的统治的“合理性”辩护了……
因为世界是合理的,或者说世界必定有一个合理的内核,他的整个发生运转都是合理的,不管是什么理,你可以是说他是无序的混乱的,但你不能说他是不合理的,你也可以说它是错误的黑暗的,但他依然是合理的,在这个前提下,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东西,必然也是合理的,如果它不符合世界的理,那么它就不会存在这个世界上,就会被摧毁。
在黑格尔之前,有个叫康德的男人,他一辈子也没有办法在自己划定完理性界限后再进一步的对于自己所界定的自在之物有任何言说。所有的言说都成了道德公设,这件事情后来的维特根斯坦和胡塞尔其实也是这种思路,就是他们都告诉人们不要说那些不可说之说。哲学到了这个地步,其实我们的佛家很早也讲过类似的话题。但是后来德国进入狂飙突进运动时期,德意志民族主义急切的需要一种精神上的确定性。这个时候黑格尔、谢林等人就开始认为康德的界定实在是哲学的自甘堕落。因为根据传统的形而上学理论,哲学是万学之学,无所不包,如今却自我限定,固步自封。对这种局面的反思带来了两种基本导向,一种是黑、谢等人的理性主义,一种是尼采,叔本华的唯意志论。他们都是试图填补自在之物作为空集的尴尬局面。这里就不说尼采他们了,单论黑格尔吧。
用我的理解,存在的客观映射在人的主观上是一种理解,即客观存在需要合理存在的主观理由。 存在即合理,体现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存在即合理不是一种因果或是时间上的合理性而是一种逻辑上的合理性,是一种逻辑在先,一种圆圈式的解释。比如说,中国很多社会现象让人无法接受,那有人说存在即合理,是说客观存在的东西尽管你无法在主观上理解接受它,但总有个合理的思维逻辑能证明它的存在,只不过你不知道巴了。
这句话的本来面目应该是“合乎理性的必是存在的,存在的必是合乎理性的”。这句子的前后顺序是不能颠倒的。按照黑格尔的意思,绝对精神即理性精神是世界的本质存在,也是第一存在。因此说,合乎理性的必是存在的。有此前提,那么所有的存在,也一定合乎理性的。这里的合乎理性,是指的绝对精神。我们一般把这个话理解作“凡是存在的必然是合理的”,这是不折不扣的简化和误解。因为这样说,不仅把存在和合理当作了我们当下语境中的中文化含义,更割裂了黑格尔的整体逻辑,成为了对一切恶的存在的辩护词。这种曲解是悲剧性的。
这种曲解本身已经在现在被演绎出来了,有什么悲剧,如是悲剧又干黑格尔被误解甚事。从英文理解这句话本来就很成问题。这么讲吧,黑格尔一直在营造一个大大的圆状观念游戏,如果单从他自己说出什么真理的话,其实他无所不说,无说不说就是无所说。我等下解释一下吧。希望还能把握基本语境。
黑格尔在《逻辑学》和《法哲学》两书里都提过这话。后来的海德格尔就认为存在在这里没有被界定清楚。也就是说到底是存在这种状态、属性抑或存在本身是合理的呢,还是存在物是合理的?当然,就黑格尔看来完全没有问题,凡是存在着的,哪怕是元存在都是合乎绝对理性的规定的。问题在于绝对理性是存在么?如是是,那一事物自身规定自身在逻辑上如何可能。黑格尔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就想到了辩证逻辑。辩证逻辑是一种很有意思的逻辑,它和一般数学上的线性逻辑不同,它是圆形的。这样,黑格尔通过内在辩证法来规定绝对精神从而演绎出它的合理性。
这样,存在的合理性在绝对精神通过辩证运动从而不断自我扬弃自我实现最后达到自我证明。这样的话,黑格尔一辈子所有的书,乃至于整个哲学史上的书,都可以被纳入自己的辩证运动中成为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也正是这样,科耶夫认为黑格尔是神,他的哲学是终极哲学。这也是现在图宾根学派的看法。但是这样扰语词是学者的行当和生机。lz既然困惑我就解释一下。但是问题在于,无所不包的概念本身就是空集。外延越大,内涵越小,这是基本的逻辑常识。黑格尔一辈子也在挣扎这个问题,他知道传统上帝概念就是这样,但他认为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演绎法逻辑一定会导致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这样他便需要一个逻辑自洽,自我证明的新方法——辩证法。
这也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说不好的、反面的、未经发展成熟的东西会转化成好的、正面的、成熟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好的东西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什么理?就是合黑格尔的绝对理性。按照黑格尔的废话辩证法,存在即合理可以推导出,存在即是不合理的。也就是存在或者是合理的或者不是合理的。这是一个重言式。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现实不等于现存,而是指在历史中实现出来。即,凡是合理的,都是要实现出来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从学术理路上来说,这是不对的。因为从黑格尔再往前走,几乎无路可走,只有两条路:一条是马克思的路,一条是胡塞尔或者维特的路。哪里有再转回康德的道理?如果再转回康德,那只有叔本华可选了。但是叔本华是视黑格尔为江湖骗子的。
有两种哲学,一种是学理哲学,这些是学院里面讲的;一种是生活哲学,这是一种人生态度。你想把两者混为一谈,以为靠学理哲学就可以改变人生,彻悟人生,其实这远远不够。要有一个淡定的人生,还必须要有信仰。信仰这个东西,康德也讲过,要为信仰留地盘。其实不是要留,而根本就是不得不留。 圣经里讲,let yes be yes, no, no, beyone this, all come from the evil one.这个要求很严格的。西方人把这样要求写在自己的格言本上。我们中国人也有,讲的是宽容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很轻松地看人家,人家也会很轻松地看你。
以下是我的理解:
其一:在黑格尔看来,普鲁士的独裁制度并不一定是“存在”的,因为“存在”一词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并不保留其经验上的意义,所以,他并不认为普鲁士的独裁一定是“合理”的。
其二:“存在即是合理”有另一种翻译方法,就是“现存的即是合理的”。这里将“存在”与“现存”区别开来。有些东西是“存在”的,但它并不是“现存”的。就我个人在读书过程中的体会而言,所谓“现存”的东西是指那些在辨证环节中不会被扬弃的东西,即在一定的环节内,它们是符合精神发展的需要的,应当被保留下来。可以举一些我个人认为类似的事例。我们可以说偷盗行为是“存在”的,因为这种行为的确在发生;但偷盗行为却不是“现存”的,因为这种不符合人类整体利益的行为在精神发展的某个环节可能会被扬弃。同样,假如我是一个周民,我会理直气壮地说“分封制是存在的”,但我绝不敢说“分封制是现存的”,因为这种体制是会被历史扬弃的。
以上是在阅读中体会到的观点。
我在分析“存在即是合理”的问题上,最大的困难就是始终没能找的这句话的德文原版,也没能考察到“存在”和“现存”两词在翻译上究竟有何区别。我认为纠缠于字面可能会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因为不同时代的翻译语言也会造成相当的误差。所以,不妨从黑格尔的经典三段式上来理解这个问题。
先说两点,我所说的“存在”一词保持其经验意义,而“合理”则指理性意义上的合理。
任何存在于历史中的事物难以逃脱其作为精神发展的环节的宿命。而在历史中所出现的否定性因素,也在三段式中充当着反题。正-反-合的结构是不允许被超越的,那么所谓的反题因素则成为向更高级三段式发展的桥梁,它是必要的。从这点来看,一系列的成否定性的因素,纵然是主体自身最大的对立者,但它却是主体飞跃的必需环节,因此可以说它是“合理的”。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反题的合理性,那么我们就不难论证任何存在都是合理的,更确切的说,它是合乎理性的。
可以举一个例子。我们可以将儒学在历史上的发展大致套入正反合的结构中去,即“经学-玄学-理学”。从经学的自身看,玄学时代所出现的思想冲突是带有极端否定性的,甚至对当下的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但是这种冲突造就了理学对本体问题的理性思考,从整个儒学发展来看,当初的否定是合理的。
还有一个更直观的例子,即说中国在近代所遭受的一切灾难可以说是合理的,这些灾难是中国所面临的一个历史阶段的反题。这类似蛮族对高卢的入侵所产生的历史效应——绝对精神不允许任何民族阻碍其脚步。
黑格尔哲学最大的特点,就我个人认为,是其历史性、社会性,它总能在我们观察历史时给与理性提醒。任何“不合理的存在”都应当引起我们对于当下社会的反思。
再续谈点个人观点:
1,第一句,凡合乎理性的必是存在的。
世界是绝对理性的辩证自省过程,除此无他,因此只要是属于绝对理性内容的任何东西,它必然会被表现出来,或现在或将来,正如一粒树种,虽现在还是种子,但枝叶参天是合乎理性的,它必会存在,若此种子不行,别的种子必行。
2,第二句,凡存在必是合乎理性的。
世界是绝对理性的历史,除此无他,因此只要是存在的东西,必然是合乎绝对理性的。
3,解毕。
4,推论:(1)从第2点得,所谓现存的东西都是合乎绝对理性的,老黑同志并未指明现存的是哪一个阶段,根本不排除现存的东西被扬弃的可能,因此这不是永恒存在的判断,相反,按照辩证法,只有当现存事物是对自身完全了解透彻一切可能性后,才达到完美和永恒,否则依然落入否定之否定的发展阶段。因此,普鲁士帝国是否是合理而永存的呢?这个需要检验:它是否已经达到了对世界的自省?对自我的自省?而且一切都已经完美无缺了?没有。那么它还有继续辩证进化甚至被扬弃的可能。(这一点我好像从未见人有论述过,奇怪了)
(2)要从老黑的认识论高度和历史感整体感来把握老黑的任何判断,不能作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肤浅推断。
通俗的解释“存在即合理”如下,与黑格尔无关,至于你能得出什么结论看个人修为:
1,无可否认“不合理”具有实在意义,因此“不合理”即“合理”;
2,无可否认“不存在”具有实在意义,因此“不存在”即“合理”;
3,以上两条可以推论“不存在”即“不合理”;
4,最终“存在”即“合理”。
All that is real is rational; and all that is rational is real ——黑格尔:存在即合理,意思是存在的东西,都可自证其存在。 黑格尔关于存在即合理这句话中的合理是rational的意思,而不是reasonable。准确翻译应该是:存在的就是合乎理性的。
似乎存在与现实不应该等同。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主义哲学的终结》中对这句话有些阐释。
“信仰这个东西,康德也讲过,要为信仰留地盘。其实不是要留,而根本就是不得不留。”
————————————————————————————————————
“要留”这话不是康德孤立地抛出来的只言片语,是于若干年穷尽精力、并展开了一两百万字的艰苦思想试验之后,才说出来的,并且是在带着人类想要“离开土壤和空气而飞向‘天国’”这样的“本性”冲击了经验性的(包括生活)领域、却发现“不得不留出地盘”而必须要划出一定界限之后,才转向了另外一种领域或思路,也就是所谓的“实践”及“道德”,但是,在这样一个领域之中,除了理性自行地设定一种“决心”之外,还能够做什么呢,止步于“不得不”,如何过渡到能动自主的“要”上去呢?
“在黑格尔之前,有个叫康德的男人,他一辈子也没有办法在自己划定完理性界限后再进一步的对于自己所界定的自在之物有任何言说。”
----------------------------------------------------------------------------------------
这话颇有些嘲讽和揶揄的意味,“没有办法……再进一步……有任何言说”这种表述,根本就不符合康德著作(包括译著)的实际精神意旨,不是“没有任何言说”,而是根本不能像对待感官显象(或现相)那样来作为一个被置于人的感官(包括内外感官)之对立面上去的“客体”而进行一种自然对象意义上的“构成性规定”,并不否认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或“此在”对之具有一种“调节性规定”,因而对于我们具有一种“范导性功用”,而且是在一种“分析性规定”的意义上进行的“言说”,而这怎么会是无所“言说”呢?况且,在划清了自然意义的领域、即“显象(或现相)”领域之后,又赋予了那些“自在之物”更为重要的“实践”领域之中的“道德”意义,在这一领域之中,对于“自在之物”也是有所言说的,你可以说这样一种“言说”被表述为“律令”、“训诫”之类的“金规则”或是“银规则”,而在此,对于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此在”而言,这些“言说”仍然具有一种先天意义上的“构成性规定”,只不过并不针对一个“显现”意义上的自然对象,而是针对作为一个对于自身行为可实施“自由选择”这一意义上的“行动主体”自身。
所以,你所说的“所有的言说都成了道德公设”,是有些道理的,不过,所有关于“自在之物”的“言说都成了道德公设”“这件事情”,对于后来的维特根斯坦和胡塞尔来说,的确可以找得到共同之处,但是,绝不是“就是他们都告诉人们不要说那些不可说之说”这样一种理解。因为维特根斯坦的确说了对于不可说的要保持沉默这一点,但是,这一结论的前提是《逻辑哲学论》前六章的讨论,前六章无法找得到“世界”之中的“事实”及其“事情”得以架构起来并加以表述或“言说”出来的“命题”,使得将这个“世界”之中的那种“原子事实”给找得出来,维特根斯坦整个一本书也没有找到这样一种“事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认为除了可以被“言说”或表述出来的“命题”之外,还有一个“世界”是无法通过“言说”及其“命题”语言来将其中的“事实”及其“事情”穷尽的,那就是自行地向我们“显现”或“呈示”出来的“意义世界”。
而胡塞尔则不然,他不采取康德和维特根斯坦所采取的那种“二分法”,而是开始就选择了一个“一元”的方向,将之前的所有“二元”倾向持中地进行了一种“悬置”和“还原”意义上的“超越”,而且一开始的“超越”,就是沿着一种“悬置”所有“言说”(或判断)而倚重于事物对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此在”(在此是作为“意识主体”)的“自行显现”,而在此所具有的“自行”,也并非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之中所阐述的那种自然意义上的“被给予”这样一种“自明性”,而是一种“呈现”于主体“内在意识”之中而使得“意义”得以“呈现”出来的“自明”。这种“被给予性”,同时将“物”的“显现”同“意义”的“呈示”合二为一。但是,其中的“显现”却不是维特根斯坦那种意义上的“显现”,维氏对于那处于“命题世界”之外的“显现世界”应该如何向我们“呈示”出来,并没有胡塞尔那样一种主体之能动的“先验意识结构”,这一点,在维氏后期对于日常语言分析的大量深入探究之中才较之以前更为透彻地生发(或启发)出来。当然,维氏后期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开辟了一种在传统哲学意义上来看根本不是哲学的“新立场”,而且更加以具有创造性,这样一种新视角之中所“呈示”出来的“世界”,是一个生活及其日常语言将“矛盾”和“意义”自行而又深入地“展示”出来的“后哲学世界”,他也将哲学与生活之间的那种或默会的或名述出来的划分、间接地将传统(甚至比之自己的前期哲学思想)之中的各种“二元”划分所带来的各种干扰我们正常“理解”的东西,都加以逐层的剥离、从而使之贯穿于“语言分析”及其“概念分析”之中。这是一种伟大的创造性立场、新的哲学方法论。
对于4即“最终‘存在’即‘合理’”而言,可以表述为“‘存在’存在着‘合理性’”或是“‘存在’是‘合理’的”,这一判断的等价表述并非“‘不存在’即‘不合理’”,而是它的逆反命题即“‘不合理’即‘不存在’”。不过,我倒是可以沿着黑格尔的思路来对之加以理解,当然,不当之处,望方家不吝指正。那就是“存在”在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和海德格尔那里的含义具有一种一以贯之的“追求真理”、亦即使得Logos自行“显示”出来的精神和主题,当然这话大而化之,无法在此赘述,只想说海德格尔在其大作之中针对传统哲学家们对于“存在”的理解展开了“现象学还原”意义上的批判性清查,但是,在这一点上,他认为黑格尔的诟病最少,其实,黑格尔的著作自始至终对“存在”都是在一种“行动”意义上使用的,也就是说,当他说“存在”或“是”的时候,在严格地符合形式逻辑的同时,他赋予了“存在”或“是”以一种“行动”上的“决心”,也就是“存在起来”和“是起来”。以此看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无论是“存在的”这一判断主词,还是“是”这一系词,都可以认为是在“主体(即实体)”之中“存在起来”和“是起来”,“存在的”也就是有生命意志“想要”去“存在”的“欲望”,本身具有“存在起来”的“决心”,而之所以会“合理”,是因为这样一种“存在起来”的“决心”具有一种规律,而所合乎的“理性”又绝不能拘泥于康德和其他人诸如胡塞尔、叔本华那种意义上的“理性”,而是将康德所有意义上的“理性”和叔本华的“非理性”都兼收并蓄地赋予了“逻各斯”和“努斯”的意义,从而总要符合一种“规律”,换言之,必然地可以运用“言说”对之加以“表述”,当然并非康德那种“问题揭示”意义上的“构成性规定”或“调节性规定”,而是一种使得自身“活”起来的“历史演化”意义上的主体的“活动描述”。也就是说,无论是“理性”,还是“非理性”,都可以得到表述或名述,且归之于具有其自身“规律”方面的“描写”。这一点,和他将“直观”和“概念”收归于一处、即“客观唯心”这一点上去,最终倚重于“概念”,只不过它已经被黑格尔赋予了不同于康德和英美经验主义一派那里、甚至不同于亚里士多德那里的含义或意蕴,连“直观”都成了“概念”自身得以生发出来的“要素”和“环节”,因此,“存在”和“是”在黑格尔自身的这样一种表述之中,已经蕴含了主体自身的行动,而且这一“行动”并不是简单的“纯粹”与“经验”之分,而是包含了“感知”、“知觉”、“知性行动”和“理性行动”等这样一些“精神”自身的诸“环节”和“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