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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通论

刘平,陈超 编 刘平、 陈超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1-06出版)
出版时间:

2011-6  

出版社:

刘平、 陈超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1-06出版)  

作者:

刘平,陈超 编  

页数:

246  

内容概要

  《植物新品种保护通论》阐述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相关内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和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授权,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方式和DUS测试方法,品种权的实施与转移以及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其他国际公约等内容。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农学类专业、园艺类专业和农业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教材,广大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和研究人员的参考书,也可供各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培训教材。

书籍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 第一节UPOV公约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 一、UPOV公约概述 二、UPOV公约保护植物品种权的范围 第二节TRIPS协议与植物品种权的保护 一、TRIPS协议概述 二、TRIPS协议中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规定 三、UPOV与TRIPS协议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第一节植物新品种保护双轨制模式 一、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 二、专门法与专利法分立保护 第二节植物新品种保护单一立法模式 一、专利法保护模式 二、专门法保护方式 第三节印度和非洲统一组织的保护模式 一、印度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二、非洲统一组织的保护模式 第三章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第一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框架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况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授权组织机构 三、保护种属范围与期限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 五、植物新品种复审 六、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第三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成效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未来发展 第四章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第一节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条件及方式 一、申请的条件 二、申请的方式 三、申请品种权前需考虑的问题和注意的事项 第二节品种权申请的文件 一、品种权申请的文件 二、其他与申请品种权相关的文件 第三节品种权人的权利、义务及品种权的归属 一、品种权人的权利 二、品种权人的义务 三、品种权的归属 第五章品种权的受理、审查及授权 第一节品种权申请的受理 一、品种权申请受理的要件 二、品种权申请受理的程序 第二节品种权申请的审查 一、品种权申请的初步审查 二、品种权申请的实质审查 三、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和视为未提出 第六章植物新品种培育 第七章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技术 第八章品种权的实施与转移 第九章品种权的保护 第十章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其他国际公约与内容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才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除非保密需要,品种权人应当自己生产授权品种或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若品种权人拒不实施又不允许他人实施,而国家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需要尽快充分实施该品种权,则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和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的强制许可决定:①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②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③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5.不滥用品种权 品种权人应当在互惠的条件下促使品种权充分实施,尤其是对于生产另一品种需要该品种作为繁殖材料时,应当在使用人支付了适当的费用后允许他人使用该品种。 三、品种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细则(农业部分)》相关条款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于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人。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撤回申请;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申请。 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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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通论》可作为高等院校农学类专业、园艺类专业和农业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教材,广大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和研究人员的参考书,也可供各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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