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指南

李世蓉,兰定筠 建筑工业
出版时间:

2004-8-1  

出版社:

建筑工业  

作者:

李世蓉,兰定筠  

页数:

223  

前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大规模建设时期,建筑业已成为继工业、农业、贸易之后第四位支柱产业。尽管我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受控,但是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仍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矿山,居第三位。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责任重于泰山”。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指南》一书紧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作者多年工作实践,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为主线,详细地阐述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以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作为全书阐述的重点,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进和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新模式进行了探索。同时,本书还紧密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在书中相关章节进行了详细讲解,使本书更具有指导性。全书第一章至第七章由李世蓉、兰定筠编写,第八章由兰定筠、吴学伟编写。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得到了重庆大学和重庆交通学院的领导、教授的帮助和指导,他们是:重庆大学何万钟、毛鹤琴、黄光宇、杨荣良教授,张远林、黄宗明、任宏、傅鸿源、雷懋成教授,重庆交通学院龚尚龙教授。感谢成都市政府张学爱副秘书长,感谢成都市建委翁大伟主任等领导和同事的关心与支持,感谢成都市规划局李家松局长、原成都市建管办工程质量安全处袁永杰处长。在调研中,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给予了热情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衷心地感谢。对本书编写过程中采用的参考文献的作者表示深深的谢意,也感谢重庆大学(B区)图书馆及阅览室辛勤工作的老师们。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介绍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全书共8章,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概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施工安全管理、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等。

书籍目录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概述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5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管理6 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施工安全管理7 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附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 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 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推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指南》: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丛书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指南 PDF格式下载



收到了,还没有来得及看哦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