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2012-1
化学工业出版社
景冬梅、初振波 主编
271
455000
本书借鉴国内外已有教材的优秀成果,注重介绍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又结合较新的教学案例以强调知识的实际运用。同时关注最新经济立法内容,突出本书的基础性、实用性、新颖性和系统性。
全书分为十三章,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经济主体法、经济运行规则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制度等。
本书主要适用于经济类、管理类本科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
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6
第四节经济法责任11
思考题13
第二章公司法14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14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18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24
第四节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36
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40
第七节公司合并与分立、解散和清算42
思考题44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45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45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46
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事务执行49
第四节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51
第五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3
第六节有限合伙企业55
思考题56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57
第一节概述57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59
第三节债权申报61
第四节重整程序63
第五节破产清算程序66
思考题68
第五章合同法69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69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73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81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87
第五节合同的保全92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97
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00
第八节违约责任105
思考题115
第六章担保法116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116
第二节保证120
第三节抵押125
第四节质押130
第五节留置136
第六节定金140
思考题144
第七章票据法145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145
第二节票据上的法律关系148
第三节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50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155
第五节票据抗辩与失票救济156
第六节汇票159
第七节本票167
第八节支票168
思考题170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71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171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173
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175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177
思考题182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183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183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87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93
第四节产品责任制度195
思考题199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200
第一节竞争法概述200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205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制裁214
思考题216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217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217
第二节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222
第三节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226
第四节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231
第五节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234
第六节反垄断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237
思考题239
第十二章对外贸易法240
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240
第二节货物、技术、服务贸易管理制度243
第三节公平贸易管理制度250
思考题259
第十三章经济争端解决法260
第一节经济仲裁260
第二节经济诉讼264
思考题268
参考文献269
版权页: 五、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中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三项资本原则最为重要,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但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之时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但现行《公司法》已经对此做了修改。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等。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实际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做出严格限制,这些规定有: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需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概念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所以公司的责任独立于股东。但是,股东正是利用这种有限责任制度,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借助公司人格这道屏障而逃避法律追究,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并最终影响交易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为消除股东绝对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并实施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的规定即是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体现。
《21世纪应用型财经管理系列规划教材:经济法原理与实务》主要适用于经济类、管理类本科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
商品不错,呵呵,预想的要好些,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