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2012-6
吉林大学出版社
张媛
167
160000
跨国破产是指在一国发生的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在至少一个以上国家的情况。张媛编写的这本《跨国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主要从破产中有关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破产重组、清算、破产管辖、破产域外效力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破产的法律内涵及其演变
第二节 跨国破产的涵义及历史发展
第三节 经济全球化对跨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二章 跨国破产的管辖权
第一节 跨国破产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跨国破产的地域管辖
第三节 跨国破产的属人管辖
第四节 跨国破产的专属管辖和继续管辖
第五节 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法律适用
第六节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管辖的规定及完善建议
第三章 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跨国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破产域外效力
第一节 破产域外效力的传统理论主张
第二节 破产域外效力理论的新发展
第三节 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破产域外效力的立法与实践分析
第五章 对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第三节 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方法
第四节 我国法院对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章 关于完善我国跨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新破产法出台前的立法现状及实践分析
第二节 评析新《企业破产法》有关跨国破产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完善我国关于破产法的几点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破产程序中,代偿取回权相对于破产请求权,能更大程度地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实现。为公平未回取回权人的正当权益,我国有必要设置代偿取回权。 美国《破产法典》没有统一规范取回权,因为财产的归属确定不属于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散见于州法规定。 美国《破产法典》第547条c款规定:“如果卖方基于正常商业交易出售货物给买方,且买方在接受货物时处于破产状态,那么在案件启动前的45天之内,卖方可以书面主张取回权……”如果卖方符合上述法律要求,破产信托人不得撤销卖方的取回权。但是如果通过将其视为管理费用的优先权或者提供的担保等方式给予卖方充分保护,破产法院也可以驳回符合条件的卖方的请求。 在实践中,出卖人主张取回权时,需要证明其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债务人在出卖方提出归还请求之前已经处置了货物,那么就没有可以归还的财产了。在破产程序以外的情况下,返还原物的救济仅限于出卖人出售的货物。相应的,如果债务人给另一个债权人就该货物设定了担保,因为在非破产法下,担保利益优先于取回权,因此出卖人也就无法主张取回权。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由于各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范围、确立以及清偿顺序等均作了不同的规定,因而有关破产债权的法律冲突亦不可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