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法律资料考释
2012-12
王沛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12出版)
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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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出土的古文献数量惊人,这些古文献以竹简木牍为主,兼之以铜器铭文、帛书、封泥等,其中法律史资料所占比重不小。古代法制如此直观地贴近数千年后的现代人,法制形式的存废、律系脉络的梳理开始被重新审视。因此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成了一个相当有价值的选题。本书是国内第一本对金文法律资料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王沛,1977年10月生,陕西西安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先秦、秦汉法律史及出土法律文献的研究。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史研究》(韩)等中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并参编、合撰、勘校著作若干部。
引言 一、琱生诸器集释 (一)五年琱生簋 (二)五年琱生尊 (三)六年琱生簋 (四)征引及著录文献 二、裘卫诸器集释 (一)卫盉 (二)五祀卫鼎 (三)九年卫鼎 (四)賸匜 (五)征引及著录文献 三、金文资料与上古法制 (一)琱生诸器与西周族产析分 (二)裘卫诸器与西周的礼制 (三)近出金文法律资料丛考
版权页: 林甘泉:贮在这里应该读作租。贮田也就是出租土地。《说文》:“租,田赋也。”租与赋本是一个意思,后来才作为田赋从一般的贡赋中分离出来。 唐兰:“正”通“政”,指执政。寅,租。这是说,邦君厉转述周王的意思要他租给卫五百亩,卫把这话告诉了执政们。通过对证,情况属实(见后铭),由执政们办理,只租给裘卫四百亩。这里,出租者邦君没有向裘卫取过什么。 伊藤道治:作为局部的语句,释为租田倒也是可以讲得通的,可是不能贯通全文。何况,从“舍”这个动词具有舍弃之义来看,解释为出租肯定是错误的。若释为赋,有分摊或缴纳的意思方是稳妥的。 戚桂宴:“贮”字当解释为“引此物为彼物之值”,此句是说卫代邦君向王贡纳劳役之征,邦君厉则以相当价值的五百亩田为酬。 赵光贤:如果将“寅”解是为租,则与上文“舍”字义不合了。铭文中也未曾提到以土田交换之事。这是一次土田占有权的转让,也是一种土田交易的形式。 黄盛璋:贮、舍都读为“予”,给予的意思。贮田,即舍田。 王玉哲:邦君厉是裘卫的下级,“贮”是受田的下级向赐田的上级履行的封建贡纳义务。这句话是执政大臣讯问厉是否履行对裘卫的贡纳。 陈复澄、王辉:“寅”假为“贾”,是交易、买卖的意思。 刘宗汉:“寅”应读为“赎”字,其义为抵偿。从字形上说,贮,从贝从宁,宁亦声;赎,从贝从卖,买亦声。宁有木匣义,从卖的字亦多有木匣义。两个字的构形完全相同,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字的异构。从字音上说,贮属端组鱼部,赎属端组屋部,古音极为接近。从字义上说,赎从卖得声,卖后世文献多作鬻、粥,为买卖之义(金文卖字亦有买卖义,见召鼎)。买是以钱易物,卖是以物易钱,都有交换之义,与赎字异曲同工。故赎字可视为卖字字义的一个分支,其含义也与本铭贮字的含义一致。 沛按:“正”,即执政大臣,这里代指邢伯、伯邑夫诸人。传世文献中,“正”常以司法官员面目出现,称之为“大正”。如《夏小正》:“盖大正所取法也”,洪颐炬《疏义》:“古刑官名。”大正又见于《逸周书·尝麦》:“王命大正正刑书”,然而大正之职又不仅涉于司法,只不过在于此处从事修改刑书的工作而已,正如孙诒让云:“大正本为六卿之统称,此正刑书,则宜为大司寇矣。”大正在金文中和邦君同时出现,见卫盔铭文中“邦君”按语。讯也,表上对下的审讯,是诉讼案件中,司法官员进行讯问、调查的法律术语,见本书五年琱生簋“余既咝”按语。厉,邦君厉。
《金文法律资料考释》是国内第一本对金文法律资料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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