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2009-1
山东人民出版社
徐方修,任吉刚 编
353
为了适应高职高专课程教学以及全面培养高职学院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我们根据经济类、特别是高职高专层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基础专业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组织编写了《经济法》一书。 本书主要是针对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经济、管理类学生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因此,我们充分考虑其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本着“必需、够用”的高职高专的教学要求,突出体例简明新颖、内容生动实用等特点,以求深入浅出、可读性强、适用面广之实效。其特点是涉及面广、实践性强,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们在编写过程中,以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广泛吸收国内外经济法教育的新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和新颖性的统一。 本书适合作为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经济类、管理类各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也适合作为经济、管理工作人员学习经济法知识的读本。 本书由山东师范大学、济南职业学院、武汉科技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潍坊学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检察院等单位的教学、研究人员共同编写。徐方修、任吉刚任主编,王法学、刘建华、王忻任副主编。各章编写分工如下:第一章,王峰升、王法学;第二章,丁平、任吉刚;第三章,张小艳;第四章,徐方修;第五章,周莹、朱文明;第六章,邢晓苏;第七章,谷胜男、卢翠亭;第八章,姚维红;第九章,王志、韩红;第十章,邓艳娜;第十一章,王忻;第十二章,王世才、王忻;第十三章,王瑞;第十四章,魏丽华;第十五章,曾彩琳;第十六章,周琳、刘建华;第十七章,孟繁荣;第十八章,杨忠宝;第十九章,李连中、孙婧。 全书最后由主编统稿、定稿。 由于作者水平所限,本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经济法》主要是针对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经济、管理类学生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因此,我们充分考虑其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本着“必需、够用”的高职高专的教学要求,突出体例简明新颖、内容生动实用等特点,以求深入浅出、可读性强、适用面广之实效。其特点是涉及面广、实践性强,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们在编写过程中,以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广泛吸收国内外经济法教育的新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和新颖性的统一。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经济法》适合作为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经济类、管理类各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也适合作为经济、管理工作人员学习经济法知识的读本。
前言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解散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基本制度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第七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八章 工业产权法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法第三节 商标法第九章 竞争法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 反垄断法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劳动法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第二节 劳动合同第三节 劳动保护第四节 工资、社会保障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三章 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第二节 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十四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第二节 证券发行第三节 证券上市和交易第四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第二节 票据总则第三节 汇票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第十六章 税收法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第二节 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第四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会计法、审计法和统计法第一节 会计法第二节 审计法第三节 统计法第十九章 经济仲裁与诉讼第一节 经济仲裁第二节 经济诉讼主要参考文献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1)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外,应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