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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第10卷)

陈金钊,谢晖 主编 山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

陈金钊,谢晖 主编  

页数:

379  

内容概要

在我国,法律方法论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始终把法律方法论作狭义的理解,对其角色的工具性、实用性定位,在观念上的单一陈旧,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对法律方法论理论体系的建构。法律方法论要从困境中走出来,必须进行检讨与重构。 本书为“法律方法”第十卷,主要设置了域外视窗;法律方法理论;部门法方法论;裁判方法论;司法意识形态研究;法学评论等六个栏目。

书籍目录

域外视窗 现实主义法学——下一步 作为修辞之法律,作为论证之修辞 桑斯坦《偏颇的宪法》书评 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探源  ——以哥廷根学派的法学方法论革新为考察重点 卡多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与审判技艺 德沃金法律原则推理理论中的两个难题 整体性等于融贯性吗?  ——评德沃金法律理论中的融贯论法律方法理论 法律解释学中国化的意蕴 论语义解释的有效性  ——以哈特的法律规则有效性理论为基础的检讨 萨维尼法律解释范式的再思考 法律解释的制度逻辑  ——基于中国语境的分析 法律解释本体论转向在我国法律方法论中的意义 从逻辑涵摄到类型归属 漏洞补充的理论定位  ——法律方法论的视角 规避法律的对策研究  ——法律解释的视角部门法方法论 定罪判断中的法律方法 法益:刑法解释的核心概念  ——以盗窃虚拟财产为例 论行政法解释中的实用主义思维 美国宪法解释的转向及其原因 生育权纠纷的司法求解与方法面对  ——兼与张其山博士商榷 确定国际习惯规则的一种融贯论解释 基本权利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探讨 法律方法论中国化的一种实践  ——-2009年部门法方法论研究通览裁判方法论 司法判决中的三种进路  ——对美国“劳伦斯诉得克萨斯案”判决的解读 中国古代非正式法律渊源论:基于司法立场的解读 判决书说理与法律论证方法的应用  ——以一份刑事诉讼判决书为例 司法论证的运作调研  ——以部分法院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司法三段论的意义重构司法意识形态研究 涉外民商事司法能动分析  ——以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为例 司法能动主义在环境刑法领域的一次尝试?  ——由江苏盐域“220”特大水污染案的判决谈起 美国宪法解释中的能动与克制 司法能动主义:概念、形式与功能法学评论 法律体系的逻辑分析 自然资源物权的选择与归属 法律学说的理性重构  ——读《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和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 新修辞学的论证技术  ——佩雷尔曼《修辞学王国》评介

章节摘录

插图:重构司法三段论,最为直接的方法是将原本不属于三段论的内容给排除出去,以恢复逻辑三段论的原有功能和结构。然而这一做法很快招致批评:仅仅将其看成是逻辑三段论在法律裁判领域的特别应用,司法三段论的研究将无任何意义。甚至,作为司法三段论概念的存在,也显得多此一举,亚氏的逻辑三段论足以担当此任。“我们在探索并致力于研究逻辑科学的发展时,切不可忽略科学本身的工具性,不能不首先考虑到如何更好地发挥它的应用效力。”“要发挥逻辑科学的应用效力,就不能不结合特定领域思维的特殊性。”作为一种形式逻辑,司法三段论的作用依然是为论证提供一种形式向度上的分析工具和评价标准,但它已经不再强调逻辑上的必然得出,也即逻辑反对者提出的“逻辑迫使法官得出特定的结论”。它认识到,要保证裁判的正当性,除形式的向度外,还需关照该裁判结果的实质向度和程序向度,虽然司法三段论仍无法对此负责,但它却不再回避裁判中的前提与结论的价值判断和过程分析,只不过要求借助其他的标准。这注定司法三段论将无法摆脱日常语言来实现三段论原有的计算的准确性与思维的纯粹性。司法三段论的重构,是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正是由于司法三段论无法在实质向度和程序向度上为裁判提供技术支持和评价标准,以司法三段论为主的法律方法论在现代社会受到各种挑战正日益失去解释力和说服力,而转向以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为理论维度的法律方法论当代法律方法论视域中,以司法三段论为代表的演绎逻辑不是被抛弃,而是作为一种研究法律论证的方法使用。它构成某一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的必要要件:支持该证立的论证必须可被重构为逻辑上有效的论证时,才能从法律规则和事实(前提)当中得出判决(结论)。“形式有效性的作用被当做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语言被用于重构各种法律论证”。在逻辑学上,评估演绎推理(论证)的可靠性有两大步骤:首先,根据推理规则判定推理是否有效。完成这一步需要对日常思维中的论证进行重构,也就是找出未陈述的前提或结论,将论证中的推理重新构造成推理的标准形式,然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推理规则判定它是否有效;其次,根据符合论或贯通论的观点判定前提是否为真。符合论的最弱意义上的回答是:不能与经验事实相矛盾,贯通论最弱的回答是:不能与其他可选择的陈述相矛盾。在法律论证中,重构论题的目标是:对论证过程的各阶段、明确的和隐含的论据以及论证结构,获得一个清晰的印象。反过来,理性重构同时也构成了评价各种论证的基础。在逻辑方法中,论证是通过一组逻辑有效的论据进行分析的,据此完成一次重构。而且,为了表明整个论证是一个有效的演绎论证,每一步推理步骤都应该演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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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第10卷)》是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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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微观的学问,需要法律方法,本书是陈金钊老师和谢晖老师他们主编的一系列书当中的一本,是好书。


我们的法治建设走到今天,已经走过了高歌猛进的时代,需要踏踏实实的积累。法律方法不是宏观的大词,却是法治建设基础的东西!这样的书多一些,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会更有益!


文章不少,质量差别较大,要学会选择阅读


书的内容不错,但是就觉得方向性很散,头次买c刊合集,而且是为了其中一篇论文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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