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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出丰城

易咏春 编 江西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作者:

易咏春 编  

页数:

353  

Tag标签:

无  

前言

  古人常以“丰城之剑,合浦之珠”并称,形容物归旧主的珍宝。典故中的“合浦”在今广西,而“丰城”则在现在的江西。  丰城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地处赣江下游的鄱阳湖盆地南缘,东汉建安十五年(公元210年)置县,晋太康元年(280年)改称丰城。关于丰城,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故事见于《晋书·张华传》,传载:初,吴之未灭也,斗牛之间常有紫气。及吴平之后,紫气愈明。华闻豫章人雷焕妙达纬象,乃邀焕宿。因登楼仰观,华曰:“是何祥也?”焕云:“宝剑之精,上彻于天耳。”华日:“在何郡?”焕云:“在豫章丰城。”华即补焕为丰城令。焕到县,掘狱屋基,得一石函,中有双剑,一日龙泉,一日太阿。“斗牛”为二十八星宿中的斗宿和牛宿,亦作“牛斗”,唐代著名诗人王勃之《滕王阁序》中即有“物华天宝,龙光射牛斗之墟”的名句。

内容概要

  《剑出丰城:县域社会经济史个案研究》是由易咏春同志根据丰城市历史文化特点,列出主要研究课题,黄志繁教授聘请专业研究人员撰写文稿,最后由易咏春和黄志繁共同统稿完成的。在书稿的提纲确定和统稿过程中,易咏春同志起了主要作用。

书籍目录

序王振忠/剑出丰城经济篇廖声丰/明清丰城赋役制度述论吴自锋/人地关系与发展模式:明清丰城农业的发展陈维国/清至民国丰城商品经济研究——以墟市为中心黄红珍/煤炭与丰城近现代社会社会篇吴启琳/明清丰城水患、水灾与社会应对机制龚汝富/从丰城三部清代官箴书看中国古代吏治的政治智慧白永峰/政策、民意与法律:建国初期司法审判之准据法——以丰城县人民法院司法判牍为例教育篇毛静/罗山书院及罗文通史料辨析周伟华/宋元丰城世家大族研究彭志军/书院与丰城传统教育杨福林/民国江西剑声中学与丰城近代教育人物篇邹付水/亦官亦学:元代丰城硕儒揭傒斯研究张帆/李材“止修”学研究述评毛静/毛庆蕃与近代人物交游考后记

章节摘录

  (一)民意作为判决准据法的利弊。人民司法是建国初期法制建设的目标,我国是有人民参与司法历史根源的。从古代情理法的特征到建国初人民司法的理想,都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这一中国法制的特色。民意在我国也就是群众的意见,群众参与的司法过程中,应当认清其存在的价值,我们的目的是使司法活动保障人民的利益,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接受,这不等于可以让民意左右审判,我们从建国初期司法改革的教训中体会到了司法非专业化的弊端,“它不仅开创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重政治、轻业务的不良先例,无视正常的司法活动的规律,把依法定程序办案视为繁琐程序,导致长期以搞运动的方式代替正常的司法程序,而且错误地把一些法治的基本原则当成旧法观点进行批判,使得现代法治精神难以生成。”①当时阶级立场成为了民众判断好坏与否的标准,很容易受到政治和情感的诱导,因此片面地认为只要发挥人民的力量,便可以搞好司法工作的想法是不可取的。不可否认人民司法在建国初期政法合一、稳定政权的形势下,也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建立了一些便利人民的审判制度,但随着法制进程的发展,司法非专业化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丰城县人民法院在1956年审理的一批刑事再审案件中所体现的对判决修改的随意性,就是人民参与的司法易受当时环境和政策影响的集中体现。所以民意对于司法审判来讲只能作为参考,必须上升为法律才能作为司法的依据,法官应当清晰认识到人民舆论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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