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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

薛菁 福建人民
出版时间:

2006-3  

出版社:

福建人民  

作者:

薛菁  

页数:

31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刑法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主体。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前辈学者即已涉足这一领域,80年代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呈现出勃勃生机,并取得令人注目的成果。但是,从总体上看,学术界于魏晋南北朝的法制研究似少措意,对其历史地位亦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本著作即是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对这一时期的刑律体系、刑法原则、刑罚制度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认为魏晋南北朝的刑法在中国刑法发展史上不仅仅具有过渡性,而且极富创造性。事实表明:中国历史上许多历千年沿用的封建刑法制度都形成于这一时期,如《刑名》篇位于律首、刑律12篇的体例、儒家化的刑法原则、封建制五刑体系等等,莫不首创于此期且基本定型。据此,笔者认为:如果说,“文物仪章,莫备于唐”,那么,刑制体系,大体定于魏晋南北朝。

书籍目录

绪论一、研究之缘起二、学术史回顾三、研究方法与思路魏晋律学的发展与成就一、律学的沿革二、魏晋律学的主要成就三、小结肉刑废复之争肉刑废复之争一、肉刑之起源二、争议缘起三、争议之经过四、争议之内容五、争议的影响刑律体系的演进一、刑律编撰成果卓著二、篇目结构臻于定型三、法律条文由繁入简四、法律形式渐趋完备魏晋时期的特权法与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一、九品官人法的产生与蜕变二、官品占田荫客法的颁布与实施三、“八议”人律和“官当”制度的出现四、国子学的创立刑法原则的儒家化一、“八议”和“官当”原则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三、“重罪十条”四、刑法原则儒家化之成因封建制五刑的沿革一、文景刑制改革二、魏晋南朝新五刑制的探索三、北朝的流刑制度四、隋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刑罚制度的改革一、刑罚的起源二、刑罚种类简要化三、刑罚手段宽缓化四、刑罚体系初步定型御史监察制度一、秦汉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二、魏晋南北朝御史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三、魏晋南北朝御史监察制度评价结束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建义二年)癸末,迁肃祖文穆皇帝及文穆皇后神主于太庙,内外百僚普泛加一级。曲赦畿内,死罪至流人减一等,徒刑以下悉免。  《魏书·世宗宣武帝纪》:  (正始元年)六月庚子以旱见公卿已下,引咎责躬。又录  京师见囚,殊死以下皆减一等,鞭杖之坐,悉皆原之。  由上引史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北魏的法定刑名为五,即死、流、徒、鞭、杖,此其一。北魏刑名以流徒次死刑之下,又以鞭杖次流徒之下,此其二。可见,北魏时期的“流”(流刑)是位于死、徒之间,即在死刑之下、徒刑之上的固定刑种,实为后世流刑制度之滥觞。北周又创造性地将流刑确定为“五服五等”,即流卫、要、荒、镇、蕃五服,依次去畿内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以五百里为等差,流刑制度正式形成。如沈家本所言:“(隋)开皇元年定律,流为五刑之一,实因子魏、周。自唐以下,历代相沿,莫之改也。”  与后世唐代的流刑制度相比,北朝流刑制度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流刑的目的是实边与惩戒并重,将流人徙边为兵是当时普遍的一种形式,这与南北朝时期割据混战导致兵卒伤亡过多、兵源缺乏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北齐律》就明确规定: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入边裔以为兵卒”。  应当承,在当时生产和交通极不发达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这种做法无疑具有其积极的历史进步意义:北朝所判处流刑的罪犯主要是迁往北方边境,这些地区自然条件恶劣,边禁松弛,边防空虚,以内地居民移居边境充实边防,无人应命,而今以犯死罪者通过判处流刑以充军边防,既可以将危及封建统治的人物迁徙远方,有利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此目的亦为后世所继承),又可获得充足的劳动力用于北方极地边区的开发,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最终达到“奸邪可息,边陲足备”之目的。随着北周府兵制的实施与推广,边地兵源相对充足,而且府兵兵士地位较高,以流人戍边充军既无必要也不合适,流刑实边的这一目的自然消失。第二,流刑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这一特点与流刑的目的分不开。既然流刑以实边充军为其首要目的,那么流放地就完全是根据国家的实边需要而定,服役期限亦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量刑标准‘很不规范。如《魏书·源贺传附子怀传》云:时有云以奸吏犯罪,每多逃遁,因眚乃出,并皆释然,自今已后,犯罪不问轻重,而藏窜者悉远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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