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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

周友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周友军  

页数:

342  

内容概要

德国侵权法最新的、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往安全义务制度,这一制度已成为德国过错侵权责任理论的主要部分。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借鉴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创设的。本书以德国原始资料为基础,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包括其产生、意义及类型化、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等。作者还着眼于中国问题,提出借鉴德国法的理论以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间接侵权、特殊侵权、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等。

作者简介

周友军,男,1978年11月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至2005年在德国图宾根大学进修一年。现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任教。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获得第二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目前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侵权法、物权法、民法方法论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交往安全义务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交往安全义务的产生、产生的原因及意义 第一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产生   一、交通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的原初形式  二、“兽医案”——从交通安全义务到交往安全义务的起点 第二节 交往安全义务产生的原因  一、以罗马法为模型而设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缺陷  二、在民法的框架内先行处理国家责任问题的需要  三、将危险责任的思想移植到过错责任之中的需要  四、社会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  五、刑法上新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影响 第三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意义  一、扩张了不作为侵权中的作为义务  二、在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之间创造了中间地带  三、解释、统合了一些采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类型   四、提供了规避《德民》第831条的雇主责任的工具 第二章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的重大争议问题述评  第一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功能之争   一、关于交往安全义务的功能的各种学说   二、笔者的分析与立场  第二节 交往安全义务保护的权益范围之争  一、关于交往安全义务保护的权益范围的两种对立的学说  二、笔者的分析与立场  第三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位置之争   一、关于交往安全义务位置的两种观点   二、笔者的分析与立场  第四节 法官造法是否违背立法者意志之争  一、关于法官造法是否违背立法者意志的不同观点  二、笔者的分析与立场 第三章 交往安全义务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第一节 交往安全义务与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二、交往安全义务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三、交往安全义务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违法性认定理论   四、交往安全义务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  第二节 交往安全义务与危险责任原则   一、危险责任概述   二、交往安全义务与危险责任原则的关系   三、交往安全义务与危险责任立法模式的关系 第四章 交往安全义务内容的具体确定 第一节 确定交往安全义务的基本原则  一、个案判断原则   ……第二编 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节 交往安全义务的产生一、交通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的原初形式交往安全义务(德Verkehrspflichten),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这一概念是在德国司法实务中产生的,是法官造法的产物。虽然也有德国学者认为,交往安全义务思想最初来源于刑法。但该义务的正式确立还是借助于法院的判例,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枯树案”、“道路撒盐案”和“兽医案”。交往安全义务的原初形式是交通安全义务(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1902年,帝国法院于“枯树案”中首次提出了“交通安全义务”的概念。在该案中,被告(国库)所有的、立于公用道路的树,因为内部腐烂而倒下,并因此造成原告的建筑物的损害。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国库)负有道路建设义务,因此,应当对原告的损害负责。但上诉法院(即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普鲁士一般邦法》第l2条第2款第l5项的规定,对于公务员履行道路保养义务方面的不作为,国库是不予赔偿的。后来,案件又上诉到帝国法院。帝国法院认为,《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德民》)第836条不是请求赔偿的适当基础:树木既不是该条规定的建筑物,也不是附着于土地的其他工作物。如果适用《德民》第823条第2款,被告也不应赔偿,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树木的所有人有义务检查树木是否会倾倒,也就是说,当时并不存在《德民》第823条第2款所规定的“保护性法律”。帝国法院又检验了《德民》第823条第l款,并探讨了这一问题,即树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以避免该树对他人造成损害。最后,帝国法院得出结论,本案可以适用第823条第l款,因为这里存在着违法的不作为。然而,为了使请求得到成功,还必须找到让不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路径。帝国法院认为,通过类推可以从第836条中找到这样的责任。不过,“枯树案”的判决还基于另外一个原因,即德国联邦法律没有规定公有物致害的责任,因此,该判决实际上是以民法规范来解决原本应由国家赔偿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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