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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谢望原,赫兴旺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谢望原,赫兴旺 主编  

页数:

585  

内容概要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   本书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系列之一的《刑法分论》分册,书中具体包括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第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章节摘录

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规定中,也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凡是符合法定情节的,法官就没有了自由裁量的余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处刑罚。但是也需注意,我国刑法分则的一些犯罪由于法定刑幅度过大,也导致了法官量刑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从更科学的角度讲,法定刑的幅度应当尽量细化。四、关于罪名问题 (一)罪名的确定 简单地讲,罪名即某一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它是对某一种具体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严格来讲,罪名并不是刑法分则规范结构的内容,但是,刑法分则如果仅仅规定罪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能够正确地运用。因此,只有进一步确定和使用罪名,才能够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1)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其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为标题明示式,即分则条文以标题载明罪名;二为定义明示式,即在条文中以定义形式载明罪名。明示式便于司法实践中统一和准确地使用罪名。采用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立法上规定的罪名要正确、妥当。(2)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采用此种方式的情况下,确定罪名时往往需要分析、概括罪状的规定,因而难免对罪名产生不一致的理解和概括。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包含式和定义明示式的罪名确定方式,前者占绝大多数,后者为少数。包含式对简单罪状的条文而言,其罪名一般较为明显。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其罪名即为“故意杀人罪”。但对许多叙明罪状的条文而言,就需要通过科学抽象和概括来确定其罪名。例如,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类似这样的罪状所包含的罪名,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予以科学概括。定义明示式的罪名确定方式,在修订前的刑法中并未出现,修订后的刑法典在若干分则条文中加以使用。例如,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除立法上确定罪名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可以对罪名进行概括。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先后对修订后的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罪名进行了解释,二者都属于有权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遵守。本书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罪名的解释进行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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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分论》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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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用书~~


内容太过于肤浅


这套书挺好的,看起来体系好,易懂


急需这三本书,谢谢!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2009许崇德等:宪法,四版,2009王作富:刑法,四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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