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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刑法学

黄荣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黄荣坚  

页数:

639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连续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领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整套丛书开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著作,现在又要陆续推出刑法系列,这是令人欣慰的。台湾地区的刑法学和大陆的刑法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台湾的老一辈刑法学家韩忠谟教授等,都是在祖国大陆完成学业以后去台湾的,可以说是在台湾承续了自清末以降从大陆法学引入的刑法学传统。在大陆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刑法学的学术研究的时候,又恰恰是台湾的刑法学著作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例如韩忠谟教授的《刑法原理》一书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陆出版,为我们当时了解刑法理论研究的世界现状打开了一扇学术的门窗。

内容概要

  《基础刑法学(第3版)(套装上下册)》介绍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基本概念、犯罪基本概念、不法构成要件、主观不法、客观不法、有责性。不作为犯、犯罪的参与,犯罪之竞合等章节。虽法自德日,但有很多颇具价值的学术创见,自出版即成为我国台湾地区引用率较高的经典专著。

作者简介

黄荣坚,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书籍目录

目录(上)第一章 刑法基本概念第二章 犯罪基本概念第三章 不法构成要件第四章 主观不法目录(下)第五章 客观不法第六章 有责性第七章 不作为犯第八章 犯罪的参与第九章 犯罪之竞合

章节摘录

剩下的问题是,反射行为、纯粹本能的惊吓下反应或绝对强制下的行为是否果真如因果行为论所主张的,应该被排除在行为概念之外?本书认为,把反射行为、纯粹本能的惊吓下反应或绝对强制下的行为排除在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身体举止的概念之外,似乎是纯粹语意上的直觉,而忽略了目的上的思考。按,人在睡觉中或其他无意识状态中,是全面性的无法控制一定结果(不管是什么结果)的发生,包括无法控制侵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基于预防功能可能性的考量,我们根本无法要求他负什么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一个人在有意识的状态下,基本上就有办法透过意识的指挥去回避侵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在体系上的思考,一个人在有意识状态下的身体举止,就是行为。至于针对一个人在有意识的状态下,却无法控制去回避利益侵害结果发生的特殊具体情况,我们必须注意两点。其一,这里所谓无法控制去回避利益侵害结果,事实上往往只是没有办法为某一特定方式的控制。并不像一个人丧失意识的状态下,是全面性的无法控制自已的身体举止去回避利益的侵害。例如医师敲病人的膝关节,病人的脚因为反射作用而踢到站在旁边的护士。虽然一般来说,这是一个反射动作,是所谓无法控制。但是事实上,如果病人当时也知道医生一敲他的膝盖,他的脚可能就会踢到护士,那么对于这样的一个结果,并非无法避免。因此要说这是一个反射动作,不是行为,所以也就可以不负责任,显然并不合理。或者我们再举一个例子,一个人因为喝了酒而没有办法控制他自己的脚步,因此撞破了人家的玻璃橱窗。从直觉的语意上来看,我们也会认为,这并不是行为人自己所支配的行为,而是酒精所支配的行为。但是从刑法上的目的思考来看,行为人虽然喝了酒而没有办法控制自己的脚步,然而我们不能忘记,酒精所控制的只是行为人走路的脚步(如果他要走路),这里的酒精并没有控制行为人的全部。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只要行为人还是在有意识的状态下,行为人就是自由的,就是有回避利益侵害的可能性。此处的行为人,虽然没有办法控制自己的脚步,但是至少也还可以坐下来或甚至躺下来,一样可以回避撞破玻璃门的结果。那么,为什么一开始就要用行为的概念来免除他负责的可能性呢?其二,在有意识状态下的身体举止,即使在具体现实中出现有行为人欠缺回避利益侵害的可能性,但是对于此,在犯罪的构成上,可以是不同层次的要件的问题,可能是不作为犯的作为可能性的问题,可能是主观要件的故意或过失等的问题。例如所谓绝对强制下的行为,甲、乙两个人抓住某丙去撞伤某丁,对于某丙要构成犯罪而言,我们可以说,如果丙抗拒甲、乙两个人的强制,在因果关系上就可以避免撞伤丁,然而问题在于,丙不一定有力量可以抗拒甲、乙两个人的强制,并且也没有义务要去抗拒甲、乙两个人的强制。类此,在犯罪结构的体系上,基于简洁性的考量,没有必要把作为可能性或保证人地位的问题提前和行为概念的问题放在同一个层次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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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刑法学(第3版)(套装上下册)》: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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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台大法律学院的教授,执教刑事法一科多年,治学颇为严谨,曾留学於德国取得法学博士学位,重返大学依旧从事刑法学研究,博采众家之长,当然作者仍旧有自己的立场追求,刑法总论中的争论相当复杂,同一个问题运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得出的结论也大不相同,但也正因为如此对刑法总论中所遇到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种简单的好坏之论来予以区别,所谓的要件之争的背后,其实可窥见另一番景象。不过对于一个特别严谨的法律学科而言,保持一种持之以恒的学术追求更加值得赞赏和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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