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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教程

冯恺//段威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冯恺//段威  

页数:

301  

前言

众所周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各项商事特别制度等勾勒出市场交易的基本脉络。这也正是民商法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的原因所在。民商法是私法,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地位;民商法是权利法,它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又通过权利制度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我国民商事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有了起着民商事基本法作用的《民法通则》,而且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特别法,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尤其是经过13年的努力,《物权法》今年已获通过并即将实施。另外,《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而民法典在未来的出台更将为这一框架奠定坚实的核心。如同国外的成熟经验一样,立法的每一步进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撑。二十多年来,我国民商法学研究在不断探索中,逐渐走出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低迷,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如今,大量民商法学者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内容概要

本书的内容体系设计如下:法律原理编,内容包括:证券的概念、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法律行为编,内容包括: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上市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法律主体编,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证券市场监管组织;法律责任编,内容包括:证券法律责任概述、证券民事法律责任主要类型、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

作者简介

冯恺,女,汉族,山东沂水人。1995年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法系获学士学位;2002年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继续攻读,2005年在王利明教授的指导下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基于2004--2006年PPP项目的德国慕尼黑大学访问学者。近年来有多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证券法律原理编 第一章 证券的概念 第一节 什么是证券 第二节 证券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证券的分类 第二章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第一节 股票 第二节 债券 第三节 投资基金份额 第四节 衍生证券 第三章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公开原则 第二节 公平原则 第三节 公正原则 第四节 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四章 我国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1998年《证券法》制定前的发展概况 第二节 1998年《证券法》的制定 第三节 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第二编 证券法律行为编 第五章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审核 第三节 证券承销制度 第四节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第六章 证券上市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上市概述 第二节 证券上市程序 第七章 证券交易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程序 第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三编 证券法律主体编 第九章 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 第十章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市场监管组织第四编 证券法律责任编 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1)健全证券法律的各项制度,法治性凸显。制度规定不够健全,制度实施尤其不够彻底,一直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严重问题。2005年《证券法》力图在健全法制,尤其是实行法治方面有所突破。如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经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国家、人民重大经济损失,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严重受挫,我国证券市场国际信誉严重受损等恶劣影响的现象,2005年《证券法》在如下几方面健全证券经营机构法律制度,使之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完善证券公司设立制度,提高证券公司设立门槛;对证券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及行为提出严格要求;对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通过牌照管理控制证券公司的风险;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并增加对他们的监管措施,等等。同理,针对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欺诈客户的现象,2005年《证券法》也在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审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费用收取等方面健全其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等行为,否则依法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市场性增强。无视证券市场内在规律与要求,行政色彩甚至个人感情偏好在证券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中曾扮演重要角色,一直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为人诟病之处。因此,2005年《证券法》修改或增加了许多削弱行政色彩、体现证券市场发展规律的规定。如适当拓宽证券法调整范围,承认证券衍生品种的合法地位,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该法的原则制定;在坚持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前提下,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相互融合放宽了限制,预留了空间;明确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从而使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银行资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都可依法入市;将证券发行的股票核准制与债券审批制二元结构合一,明确规定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均采取核准制,增强证券发行审核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肯定证券交易方式的多样化,把集中竞价中的“集中”两字去掉了,为大宗交易包括坐市商制度等提供了前提和条件,承认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地位,对市场的交易量有放大效应;依法拓宽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空间,对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资产管理业务和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等均予以明确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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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教程》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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