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演习
2009-5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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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我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为法学专业2005级和2006级本科生开设了“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课程(每周2学时)。每个课堂(即每个年级)的选课人数被限定为30人(每次预选本课程的学生大概有八九十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正式选课的学生),但由于我要求选修本课程的学生所撰写的案例分析论文必须达到可以公开发表的程度,否则“以不及格论处”,于是在第一次上课时就吓跑了一半左右的学生,此外还有少数学生中途退课。结局是,每个课堂大概只有15名左右的学生。在上课前,我准备了多于学生数量的疑难案例。其中,既有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件,也有国外教材的课堂设例,还有本人“捏造”的虚假案例。第一次上课时,以抽签方式确定每个学生所要分析的案例。在前几周,我就学生选定的案例逐一讲解“焦点问题”和“分析方法”。我特别要求学生对各个案例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十分强调理由与结论的一致性,但我不对案例的结论发表任何看法,更不强求学生按照我的结论分析案例。经过几周的准备后,进入正式的案例讨论阶段。每次课(2学时)基本上只讨论一个疑难案例。首先由学生在讲台上发表自己对案例的分析意见(限定为半学时),随后由其他学生提问(我也经常提问)、发表者回答(我也偶尔回答),最后我会作一些归纳,指出学生的论文初稿存在的问题与修改的要点。学生在修改、定稿期间,也会征求我的意见。
本书在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上,秉持正义理念,以案例演习的形式,对刑法理论颇富争议的问题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本书的特色如下:(1)围绕经典疑案,展开细致讨论,既重新思考传统问题,又深入探讨中性行为等新课题。(2)立足问题主义,兼顾理论建构,既使具体个案得到妥善解决,也注重完善刑法理论。(3)尊重现行刑法,借鉴国外理论,在以目的解释为指导,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的同时,充分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将问题置于世界刑法学之林思考。本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学术价值,不仪适用于司法实践,而且适合法律研习者阅读。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曾是H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
1.归责与答责理论之研讨2.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的认定3.承诺及违法性问题的探究4.危险共同体中救助行为的探讨5.等位义务冲突的讨论6.故意的认识内容7.误将尸体当作毒品运输的行为性质8.中止的自动性9.中止行为造成侵害结果的研究10.中止行为造成加重结果的探讨11.共同正犯若干问题探讨12.教唆犯的因果关系13.中性行为的处罚界限14.身份犯的共同犯罪15.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的正犯16.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与帮助犯的定性考量1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故意之认定18.货币犯罪的罪数认定19.窃取他人借记卡信息并冒用的行为性质20.改写他人借记卡信息至本人卡上取款、消费的行为性质21.非法拘禁以及禁食致死行为的法律适用22.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认定23.抢劫、绑架、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之差异24.抢劫与强奸的犯罪形态25.夺取熟人手机的行为性质26.以举报获奖为目的购买、运输食盐的行为性质27.司法工作人员取得赃物的行为性质28.交警人员违法办理驾照并收取“培训费”的行为性质
二、争议问题本案案情复杂,如果单纯依据作为本文研究基础的法益主体状态变化的观点对案情进行阶段性划分,则不免繁芜、多余和冗长。根据对案情的理解和评价,本案之核心问题,乃是在阎某走向湖中之前,行为人之行为是否构成伤害罪、抢劫罪或勒索罪,以及此后的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如何负责”两大问题。基于这样的考虑,可对案情进行划分如下:(1)第一阶段:“1999年3月26日……”至“并以此敲诈其钱财”。(2)第二阶段:“后被害人阎某为摆脱……”至“排除暴力致死”。这两个阶段存在相应的刑法问题,谨罗列如下,以作初步分析:(一)第一阶段被告人李某、王某对阎某“拳打脚踢”并“以此敲诈其钱财”。关于本段案情的评价,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既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拳打脚踢”的行为是前文类似行为的延续,应与该行为并合评价,而后续的“敲诈其钱财”与“拳打脚踢”并不属于同一实行行为,应该探讨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申言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存在“暴力威胁内容实现的当场性”①的关键差异——更重要的是其背后的“抢劫罪的暴力与胁迫行为须以当场强取财物为目的”②的内涵,而本案中却不存在以“强取财物”为目的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没有直接因果性。(二)第二阶段由阎某为摆脱殴打跳入水中,至其最终溺死。对本段案情的评价是争论的核心问题。③最终阎某的死亡结果是否需要被告人负责,在此基础上由何种渠道承担刑事责任,都将是讨论的焦点问题。
《刑事疑案演习(1)》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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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本书我都喜欢,由于上班忙,我都是下班抽时间看的,很好。
正在阅读中!!应该会有不错的收获!实用的书,在职工作人员阅读对于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内容没的说,主要是第一册的纸张与第二册比不太好,发黄,不过不影响阅读
非常好书很好,物美价便宜
内容丰富。。包装的挺好。
感觉内容可以再丰富些
不错,看了一下
值得作为参考看看
很烂,不是张明楷的书,他只是挂名的!书的内容都是在读的一二年级的本科生写的,观点的正确性可想而知。
感觉不够透彻,有隔靴搔痒之感,但总的来看可读性比较高
没想到是本科学生学的,张老师只是统稿人且未作评价,其中观点不能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