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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顾问

刘品新//张晶//刘晶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刘品新//张晶//刘晶  

页数:

267  

内容概要

本套丛书专门写给广大没有研习过法律的读者,尤其是遇到法律纠纷,为顺利解决纠纷而急需答疑解惑、了解某一方面法律知识的读者。 本套丛书涵盖了老百姓日常生活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方方面面,比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房产物业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环境污染纠纷、证据规则、法院判决执行、刑事诉讼与辩护等。

作者简介

刘品新,男,壮族,1973年出生,湖北洪湖人。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央民族大学,1995年)、诉讼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1998年)、诉讼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硕士毕业后即留校任教至今,2007—2008年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访学。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兼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人、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

书籍目录

基本法律知识问答篇 1.打官司的时候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指的是什么?和证据有什么关系? 2.什么是证据? 3.我想知道证据包括哪几种形式? 4.那法律对于各种具体形式的证据有什么特别规定吗?(一) 5.那法律对于各种具体形式的证据有什么特别规定吗?(二) 6.我担心证据在以后可能会取不到或者被对方破坏掉,怎么办? 7.如果我要向法院交证据的话,要在哪个时间段里把证据交给法院呢?这个时间段是怎么确定的?有多长? 8.如果这个时间段已经过了,我还想再交证据给法院,可不可以?有什么例外情况吗? 9.什么是举证期限过去以后仍然可以提交给法院的“新的证据”? 10.什么情况下我可以向法院申请把这个时间段延长? 11.在遇到具体案子的时候,我想知道基本上应该由谁来提供证据? 12.我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帮我找证据呢?我要怎么申请呢?我什么时候能申请? 13.法院对我请求它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该怎么办?法律对法院调取证据的行为有规定吗? 14.如果我想鉴定的话,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时候应注意些什么?……案例问答篇 系列案件之欠条中的证据陷阱 系列案件之劳动纠纷中的证据问题 系列案件之婚姻家庭纠纷的证据问题 系列案件之消费者维护权中的证据问题 系列案件之医疗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法律法规篇附录篇

章节摘录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诉证据规定》第20条至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民诉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通过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原则上,对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法律都是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的。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证据的复制件也是可以的。如《民诉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民诉证据规定》第49条也规定了可以不提供证据原件、原物的两种例外情况:(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68条也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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