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法律解释学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王利明  

页数:

296  

内容概要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大重要任务:一是如何使“纸面上的法律(law inpaper)”变为“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二是如何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法律的实际效果。这两个问题都离不开科学的法律解释。</span></span></span></p>
 ◆本书作者认为:</span></span></span></p>
  成文法的生命力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活动.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法律解释活动还可以克服成文法刚性和僵化的缺点:法律解释方法也是防止裁判活动任意性、保障司法判决公正性的有效手段。</span></span></span></p>
我们应当根据中国法律解释的现实需要来构建中国的法律解释学,而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繁荣和发展。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 《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 《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 《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专著优秀奖)、 《民法•馒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法律解释概述第三章 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利益衡量第四章 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五章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第六章 法律漏洞的填补第七章 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及适用顺序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从狭义上说,法律解释专指裁判者,主要就是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为适用法律而对法律文本作出的解释。法律解释学所研究的法律解释,也就是指裁判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解释法律文本以适用于特定案件的活动。在国外的法律解释学中,解释主体的范围更为狭窄,其仅仅指法官。这是因为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者,法官必须根据法律对具体的案件作出裁决。而法律解释是法官适用法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在我国,虽然不采取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而实行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依据我国宪法,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在有权解释中,法律解释的主体主要是裁判者,因为法律适用是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解释学就是要为司法提供法律适用的技巧。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解释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裁判者为中心,理由在于:第一,司法裁判在法律适用活动中具有典型性。法官是解释的主体,法律解释主要是在法律适用中发挥功能的:一方面,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虽然也会遇到法律解释的问题,进行法律解释活动,但其职能主要是法的创制和执行,解释法律并非其主要职能,只是其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仲裁、调解等活动虽然也必须运用法律解释,但是现代法治国家是以司法为纠纷最终解决手段,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终守护者,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是一种趋势,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能完全取代诉讼,只能起到补充作用。此外,仲裁、调解等程序虽然有其灵活性的特点,但其基本结构仍然是以司法程序为模板设计的。所以,法律解释所遇到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其解决也具有典型意义,因此,研究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法律解释方法,对于仲裁、调解也具有重要的参照作用。第二,司法裁判在法律适用活动中具有终局性。法官是纠纷的最终裁判者,这也决定了法官是法律解释的重要主体。“法律,特别是私法,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以裁判为其中心。”③法律条文的确定虽然是综合了社会上千千万万类似的行为而作出的一种抽象概括,但是也使得任何一个法律条文实际上均无法与每一个特定的个案发生完全的对应关系,因而法律解释就成为与法律适用相伴而生的活动。


编辑推荐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法律解释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法律解释学 PDF格式下载



作者有深厚的民法理论祭奠,这本书也以此为基础,理论和实证分析都很到位。


有学了不少知识


一流学校的老师指定教材,真心很棒


总之,一本好书,很有借鉴意义。


不错的教材读本。


感觉买来一本旧书,希望当当能在包装上下点功夫


只要功夫深铁锤磨成针


一本很新的书,作为教材,应该比较条理有序,便于了解。但作为研究,就有些浅了。卓越现在好可笑啊,一般订单下后的三到四天才会发货,真够快的!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法律解释学


这本书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质量很好,推荐大家来买。


我喜欢收藏法律解释方面的书籍,这只是其中一本,送货很快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