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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

林嘉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林嘉 编  

页数:

25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为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学习外国民商法课程所编写的教材。《外国民商法(第三版)》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就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选择了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的立法;就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选择了英国和美国的立法。
  本书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编:第一编为各国民商法概论,包括外国民商法的产生和来源,外国民商法的发展,各国的民商事立法概况;第二编为各国民法介绍,包括民事主体、物权法、信托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和继承法等;第三编为各国商法介绍,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外国民商法(第三版)》的写作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历史的方法,注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民商法及其各项具体制度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的发展,从而揭示其规律;二是比较的方法,就民商法的各项制度,尽可能地通过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比较以及各国不同立法的比较,指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三是抽象的方法,各国的立法尽管千差万别,但一些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都是共同的,本书试图从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概括其一般性的原则和特征。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外国民商法概述
  第一节 民商法的概念及来源
  第二节 近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近代民商法向现代民商法的发展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二章 各国民商法概要
  第一节 法国民商法
  第二节 德国民商法
  第三节 日本民商法
  第四节 瑞士民商法
  第五节 荷兰民商法
  第六节 英国民商法
  第七节 美国民商法
第二编 民 法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非法人团体
 第四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章 信托法
  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
  第三节 信托关系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及要件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的原因和对价
  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节 为  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七节 违约及其救济
 第七章 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概述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第九章 亲属和继承法
  第一节 亲属法概述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
  第四节 离婚
  第五节 亲子
  第六节 收养
  第七节 继承法
第三编 商 法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
  第三节 商行为
  第四节 商事登记
  第五节 商事名称
  第六节 商事账簿
 第十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种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
  第五节 公司的组织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十二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总则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
  第五节 支票
 第十三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财产保险
  第五节 人身保险
 第十四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
  第三节 和解整顿程序
  第四节 破产宣告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
  第六节 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
  第七节 破产程序终结及其他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有限合伙欧洲大陆的两合公司在英国和美国称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的人组建,其中至少一人就公司的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另外至少一人以自己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英国1907年颁布《有限合伙法》所称有限合伙可被表述为合伙与有限公司的混合物,但此有限合伙当时没有得到发展。在美国,除了路易斯安那州之外,其他各州都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蓝本颁布了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依美国《统一合伙法》第12条,同一个人可以同时兼有无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美国的税收制度促进了有限合伙的推广。但是,银行和保险企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在英美国家,有限合伙不是法人。有限合伙中有权管理公司事务和对外代理公司的,只能是无限合伙人。但是,无限合伙人实施某些行为需要征得有限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如果对公司活动进行监督,则与无限合伙人同等地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立法和司法还未对监督提出确切的定义。《统一合伙法》没有规定在有限合伙人不支付或未付清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有限合伙人提出请求。有限合伙人与无限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状况,向法院提出公司停业请求。有限合伙人可与本合伙成立各种行为,且可据此取得任何其他债权人可享有的对合伙的请求权。合伙停业时,在清偿了债权人全部请求的条件下,有限合伙人有权先于无限合伙人得到应得的金额。英国存在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责任以他们保证的,在公司清理时将承担的资产数额为限。担保责任额必须载人公司细则。担保责任在其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1年内仍有效。(三)私人公司或封闭公司英国的有限公司称为私人公司。这种公司于20世纪初合法化。1980年公司法将公开公司与私人公司从根本上加以区别。现在所谓私人公司就是指公开公司以外的公司。在英国,私人公司的股东原本不得超过50人,1989年取消了此种限制。私人公司无权向公众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与公开公司相比,私人公司有不少优越性:它开始营业时无须领取营业执照,可只设一名董事,法律对经理资格要求比较宽松。私人公司与公开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开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关于法定资本最低额的要求,以及关于在公司登记时必须兑现部分法定资本的要求,而私人公司则无此限制。至于公开报表,私人公司则与公开公司相同。但1981年公司法显著地放松了对中小企业公开报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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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第3版)》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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