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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入宪研究

温辉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9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温辉  

页数:

220  

前言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还在总纲中规定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要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学前教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办学,鼓励自学成才,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由此可见我国十分重视公民的受教育权及其有效实现。二十年来随着宪法的实施,我国的教育事业有很大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得到有力的保障。国家提出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党的十六大又提出到二0二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文化教育方面的目标是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生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是在宪法学界对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为何要将这一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受教育权何时开始出现在国家宪法中,受教育权入宪后对这一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有何影响,国家如何保障受教育权等问题,还很少研究或研究不深,这是宪法学急需研究的问题。在这种情况和这方面问题的研究资料比较缺乏下,温辉博士决然选择这一课题作为其博士论文,说明她既有较高的理论、专业水平,又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研究能力,才能写出这样具有创造性的成果,这也为宪法学的研究填补了一个空白,为今后进一步研究这一内容进行了良好的探索,这是一个可喜的成果!

内容概要

本书较系统深入地探讨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人权载入宪法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过程,以及所产生的宪法意义并对这种宪法意义和受教育权的丰富内涵系统化、理论化,为我国法学研究领域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它的融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知识、趣味于一体的特色,更是有助于人们更新、提高对受教育权的认识。

作者简介

温辉,法学博士。1966年生于。1987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本科,199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至1999年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国家法官学院工作,从事审判实务及教学科研。现任教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先后在《法学家》、《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 一、研究意义与研究现状 二、本书的命题及思路 三、体例及相关说明 第一章 受教育权的概念 一、从各国宪法制度看受教育权的概念 二、从学理上看受教育权的概念 三、从国际人权法上看受教育权的概念 四、小结第二章 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教育权 二、受教育自由 三、教育自由 四、教育目的 第三章 受教育权与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内涵 二、义务教育:受教育者的权利或受教育者的义务 三、义务教育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四、我国义务教育法上的义务第四章 受教育权入宪的历史发展 一、受教育权入宪的历史过程 二、受教育权入宪的历史背景 三、新中国受教育权入宪的历史考察 第五章 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特性 一、概述 二、受教材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 三、小结第六章 受教育权的规范效力 一、社会权的规范效力 二、受教育权的规范效力 第七章 受教育权在宪法权利体系的地位 一、受教育权与平衡权 二、受教育权与政治权利 三、受教育权与生存权 四、受教育权与财产权 五、肥教育权与其他宪法权利 第八章 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之一 一、立法保障 二、司法保障 第九章 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之二 一、行政保障 二、基本国策保障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一)非受教育者权利义务教育以传授生存技能为原始目的,是家庭的固有职责,父母有教育子女的权力和道德义务。如洛克所言:“所以父母所享有的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应尽的义务产生的,他们有义务要在儿童没有长成的期间管教他们。”到了中世纪,随着宗教的发展,教会的兴起,为了宗教的传播,使教徒能够识字、读经书,教会承担了教育的职责。当人类进入18、19世纪后,资产阶级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从教会手中夺取教育权。因此,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及的过程伴随着教育的“世俗化”过程,即国家取代教会获得教育权。“这样,用法律的手段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建立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就成为欧洲各国的国家教育权重新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教育权从教会转移到国家,由国家承担教育的职责,并不意味家庭教育的固有职责的丧失,只是其形态由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父母有送子女入学的义务。如1763年,普鲁士腓特烈二世颁布的《普鲁士普通学校规章》规定5—13、14岁的儿童必须到学校受教育,否则对家长要课以罚金。我国清末颁布的《强迫教育章程》(1906年)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正是源于家庭的固有职责,最初的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在规定义务教育的时候,其“义务”表现为父母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依当时的立法观之,义务教育之于受教育的儿童既非其权利又非其义务。

后记

本书是在博士论文基础上经过进一步修改、润色而完成的。在读博士之初(1999年),轰动一时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一案,引起了我对受教育权问题的关注:公民受教育权事关社会的进步,民族的发展,并直接影响公民其他宪法权利的落实。在搜集资料过程中,我发现对受教育权问题的宪法学研究在我国尚属空白。于是我就产生了研究受教育权问题的冲动,并选定以受教育权作为博士期间的重点研究课题。但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一直在为如何选取一个恰当的切入点而苦苦思索。后来在我的导师、我国著名宪法学专家肖蔚云教授的指点下,将受教育权写入宪法的历史背景、原因及意义确定为博士论文的主题,同时也解决了困扰我多时的切入点问题。本书得以出版,首先要感谢肖老师。在博士论文的选题、大纲的确定、观点的阐释、资料的运用等方面,我都得到了肖老师的悉心指导。肖老师严谨的治学之道,坦诚的为人之本为我们年轻一代树立了人生楷模。在跟肖老师学习的这三年时间里,耳濡目染,给我很大影响,并将令我终生受益。其次,我要感谢导师组的魏定仁教授、陈宝音教授,答辩委员会的廉希圣教授、张庆福教授、王磊副教授,以及不知姓名的匿名评阅人,他们对论文的整体结构、有些概念的具体表述、个别观点的阐释提出了弥足珍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部分已被本书所吸纳,部分还有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再次,我要感谢罗豪才教授、姜明安教授。罗老师是我硕士阶段的导师,长期给予我知识教诲、人格熏陶和生活关怀;至于姜老师,我从读硕士时就听姜老师的课,后来还做过姜老师的助教,他给予我的是学识、真诚与关照。所有这些感动我会永远铭记心间。最后,我要感谢我的丈夫夏军先生,儿子夏温新,父亲温宝昌先生,母亲肖素芹女士,他们给予我太多的关爱,让我感觉不到寒窗读书的清苦、挑灯夜战的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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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入宪研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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