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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形式论

姜伟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姜伟  

页数:

367  

Tag标签:

无  

前言

  姜伟的《罪过形式论》一书是其1992年群众出版社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一书的再版,该书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一本书在出版16年以后再版,说明这本书的学术生命力仍然存在,这是值得庆贺的。  罪过形式,这是十分中国化的一种表述。它是对俄文BHHa一词的翻译,相当于德文的schuld一词或者英文的fault一词。现在,该词越来越多地被翻译为责任或者罪责。尽管表述形式有所不同,但罪过是指犯罪的主观条件,而罪过形式则是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上位概念,对此并无争议。本书第一版书名是《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第二版改为《罪过形式论》,第二版的书名更为简洁,因而也更为可取。  在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中,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最为复杂的,也是刑法理论上的难点。我以为,这种复杂性主要在于如何处理罪过之中的心理要素与规范要素的关系。关于罪过中的心理要素与规范要素的分离,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随着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的转变而得以完成。但在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中,对于在罪过中引入归责要素始终持一种排斥的态度。美国著名刑法学家弗莱彻曾提出了一个“无归责的罪过”的命题,经过对苏联法律理论与英美法律理论的比较研究,弗莱彻指出:  仔细观察苏联法律理论和英美法律思想近来对归责的态度,可以得知它们之间的相似性比我们预想的要多。两种法律制度都寻求培植一种没有归责概念的刑事责任理论。苏联曾经努力培植一种‘无归责的罪过’的理论,对该理论的研究特别能够说明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为作者二十年前的研究心得,曾以《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为题出版。在撰写此书时,作者研究了当时国内可以收集到的有关罪过心理问题的全部资料,是我国法学界第一部研究罪过心理的专著,记录了刑法理论研究的历史痕迹。此次再版,作者针对刑法的修改做出相应的注释说明,期望本书能够成为繁荣刑法科学研究的铺路之石、引玉之砖。

作者简介

姜伟,1957年生,山东龙口人。曾下乡插队、入伍当兵。1978年10月就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得刑法专业法学硕士(1985年)、法学博士(1989年)学位。1985年7月起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1987年)、副教授(1990年)、教授(1994年)、博士生导师。1992年9月—1993年9月任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7年4月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厅厅长。现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罪过形式概述 第一节 罪过形式的概念  一、罪过的涵义  二、罪过的形式  三、罪过形式的特征  四、罪过形式的意义  第二节罪过形式的沿革  一、古代刑法的罪过观  二、近代刑法的罪过观  三、现代刑法的罪过观  四、我国刑法的罪过观  五、罪过观的未来趋向  第三节 罪过形式的心理成因  一、罪过形式的心理要素  二、认识和意志与罪过心理  三、罪过心理的研究动向 第二章 罪过形式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罪过形式是构成要件  一、罪过形式与犯罪构成  二、罪过形式是犯罪要件  第二节 罪过形式与其他要件   一、罪过形式与犯罪主体   二、罪过形式与犯罪客体   三、罪过形式与犯罪客观方面  第三节 罪过形式的地位  一、罪过形式是核心要件  二、罪过形式的主导作用 第三章 罪过形式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罪过形式与责任根据  一、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罪过形式是主观根据  三、罪过责任的哲学基础  第二节 罪过形式与刑罚  一、罪过形式与犯罪  二、罪过形式与刑罚目的  三、罪过形式与刑罚适用 第三节 罪过形式与期待可能性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二、期待可能性对罪过的影响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价值第二编 犯罪故意论第三编 犯罪过失论第四编 复杂罪过论后记再版后记名词索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罪过形式概述  第一节 罪过形式的概念  顾名思义,罪过形式便是罪过的表现形式。诚然,罪过及其罪过形式已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惯用术语,但是,确切探讨它们的实际涵义,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罪过的涵义  刑法理论中的“罪过”一语源于俄文BHHa,英文fault,德文Schuld等,简言之,特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心理态度。或许笔者孤陋寡闻,据已知资料可以推断,建国以前的旧中国刑法学者并未使用过“罪过”一词。我国最早采用“罪过”概括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专业书刊是由彭仲文先生于l950年翻译出版的《苏联刑法总论》。该书指出“罪过乃是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该有责任能力者对其所为之犯罪行为在故意或过失形式上的心理关系”。自此,罪过便成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专用术语,并为刑法学界所公认。  对此,我国一些学者也曾提出异议,认为用罪过的译语概括心理态度,不甚准确。在日常生活中,罪过的涵义比较模糊,可以是责任的类概念,也可以是犯罪的代名词,还可以是报应的同义语,难怪西方学者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罪过一词感到费解。其实,不仅在我国,即便在罪过的“母国”苏联也曾于20世纪20年代一度取消罪过的概念。究其缘由,固然因为苏联刑法学界当时受到西方社会学派思潮的冲击,但学者们也指出罪过概念本身的歧义性,“罪过概念从它出现以来,就一方面与意志自由的思想,另一方面与正义报复的思想过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笔者认为,罪过一词仅仅是一种语言符号,不论使用什么概念,人们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即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无疑是定罪量刑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从问题的实质出发,那问题的形式倒在其次、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了。


编辑推荐

  纵观刑法发展史,在刑法体系中,变动最大、争议最多的问题,恐怕非罪过莫属。可以说刑法思想的一切变革几乎都以罪地为契机。拟乎脱离罪过,便无法探讨一切刑法问题。  姜伟的《罪过形式论》一书是其1992年群众出版社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一书的再版,该书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一本书在出版16年以后再版,说明这本书的学术生命力仍然存在,这是值得庆贺的。  本书中,除对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本身进行探讨以外,我最为欣赏的还是关于复杂罪过的研究,包括混合罪过、复合罪过、共同罪过等。这些研究成果都达到了相当高的理论水平,至今都有过时,它成为我国罪过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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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是刑法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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