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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

袁曙宏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袁曙宏  

页数:

603  

前言

2003年秋,我在《中国法学》第5期上发表了《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一文,在法学界引起一定反响。近5年来,我们坚持不懈地拓展和深化统一公法学研究,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公法学者开始关注、了解和认可统一公法学的理论主张,还有一些知名公法学者在重要报刊上发表文章,参与到统一公法学学术群体中来。围绕着统一公法学主题,笔者和同仁们这些年陆续发表了数十篇论文,出版了两本著作。本书是统一公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是统一公法学的又一本拙著。回顾过去5年的统一公法学研究,我们力图带着明确的问题意识,寻求公法理念、理论、制度、实践的统一,以期全面解读公法现象,并对公法实践的发展需求作出理论回应。大致说来,我们经历了三个研究阶段:第一阶段的重点是从无到有地倡导确立一种统一公法学理念。以《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的发表为标志,首次在法学界呼吁建立一种中观意义上的、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统一公法学,以研究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该文较为系统地探讨了统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基本范畴和学科体系,奠定了统一公法学的理论基调。这一阶段发表的其他代表性研究成果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举办了关于统一公法学的专题笔谈,发表了姜明安教授、杨解君教授等4名知名公法学者的4篇公法学论文,知名公法学者朱维究教授、熊文钊教授等也撰写、发表了关于统一公法学的论文;二是笔者在《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上发表了《论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一文;三是我们编辑出版了由33篇文章组成的论文集《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内容概要

本书旨在深刻发掘现代公法制度体系中蕴藏的丰富的统一性。研究表明,在现代公法主体制度、行为制度、程序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中,普遍存在着部门公法之间的共同性、关联性和交融性制度,它们将分散于各部门公法中的公法制度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保证了公法制度体系的“形散而神聚”。当然,本书的探索只是推开了统一公法世界一扇长期虚掩的门,使我们身临其境于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之中,看到了统一公法学与公法实践需求之间的契合性,而远没有登堂入室。

作者简介

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副主席,亚太地区行政院校联合会主席,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民政部等部委以及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福建省、深圳市等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或专家咨询组顾问,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兼职教授。主要著作有:《统一公法学原论》、《社会变革中的行政法治》、《WTO与行政法》、《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等,其他主编或参撰著作三十余部,在《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 导论:公法传统的传承与嬗变第一章 现代公法主体制度 第一节 公法主体制度安排的统一性 第二节 部门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主体制度 第三节 部门公法间具有关联性的公法主体制度  第四节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主体制度第二章 现代公法行为制度 第一节 公法行为制度安排的统一性  第二节 部门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行为制度  第三节 部门公法间具有关联性的公法行为制度  第四节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行为制度 第三章 现代公法程序制度  第一节 现代公法程序制度安排的统一性  第二节 部门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程序制度  第三节 部门公法间具有关联性的公法程序制度  第四节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程序制度  第五节 诸部门公法都需要加强的公法程序制度 第四章 现代公法监督制度  第一节 公法监督制度安排的统一性  第二节 部门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监督制度  第三节 部门公法间具有关联性的公法监督制度  第四节 诸部门公法都缺乏关注的公法监督制度  第五节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监督制度 第五章 现代公法责任制度  第一节 公法责任制度安排的统一性  第二节 部门公法中具有共性的公法责任制度  第三节 部门公法中具有关联性的公法责任制度  第四节 公私法交融格局下的公法责任制度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现代公法主体制度现代公法主体,分为不同种类,不同种类呈现着不同特征,发挥着不同作用;同时,这些公法主体彼此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传统公法学强调不同公法主体之间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认为不同的公法主体应当由不同的部门公法学来研究,并据此将整个公法学科划分为不同的部门公法学,这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实际需要,反映了公法(学)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这种研究范式就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而且这样的研究范式在某种意义上将继续发展和完善,并在公法学研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公法的发展有着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个新的阶段性特征突出表现为现代公法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特征既需要统一设计、通盘考虑公法主体制度安排;也需要公法学从统一视角综合性地对公法主体制度进行研究。第一节 公法主体制度安排的统一性本节主要探讨公法主体的制度安排与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及可以预期的发展路径。首先,分析传统公法学在研究公法主体制度时的局限性,带着问题意识,全面论述传统公法学研究视野下公法主体制度的分散性及其产生的现实问题。其次,探讨统一公法学在研究公法主体制度时的优越性,建立新的研究范式,全面论述统一公法学研究视野下公法主体制度的统一性及其产生的实践价值。再次,在充分阐释和对比传统公法学研究公法主体制度的局限性和统一公法学研究公法主体制度的优越性之后,从公法主体制度的研究、建构和实施三个环节,努力探寻提升现代公法主体制度统一性的对策和路径。

后记

本书是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4BFX017)的最终研究成果。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袁曙宏多次召集由课题组成员和其他高校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课题会议,研究课题内容,讨论写作提纲。全书由导论和五章内容构成,袁曙宏负责撰写导论部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韩春晖博士协助;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赵永伟副研究员负责组织撰写第一章,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副教授、中国证监会法规司董文媛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陶品竹参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研究员宋功德负责组织撰写第二章,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性仁、刘婧娟、成协中参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负责组织撰写第三章,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田文利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庆殊博士、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高岚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郑宁参与;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负责组织撰写第四章,郑州大学法学院王红建讲师、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郑磊、程雪阳、刘霄君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韩春晖博士负责组织撰写第五章,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书燃、林良亮参与。全书由袁曙宏统稿定稿,宋功德副研究员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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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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