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的生产方式
2009-5
北京大学出版社
翁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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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是否为公法学研究提供了替代性范式,是一个富有争议性的问题,而无论争议是否有结果以及争议的结果如何,政府管制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为公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新的概念、术语、研究方法和技巧,这是难以否定的。 经济学家较早地关注和研究政府管制现象,他们通过创设价格管制、进入和退出管制等管制术语来解释市场失灵的现象,为传统经济学研究拓宽了领域。而后,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也加入了研究行列,探求从政府管制中寻找新的研究资源。相对而言,公法学对政府管制的关注起步较晚,因为传统的研究资源基本上已经足够,公法学家们并没有迫切感到术语的缺乏和解释的乏力,按照科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的描述,这时处于一种“范式稳定”的阶段。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必须处理大量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环境污染、失业救济、交通整治等,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职能的增加,这种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国则出现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这就使得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不得不转移研究重点,将政治、政策、法律等系统变量纳入研究范围,这时候传统公法学研究范式的不足就开始显现了,它们无法解释研究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和诸多“异常现象”,这种“范式危机”的出现迫使公法学家们不得不去探寻新的“替代性范式”,政府管制研究范式便应运而生。按照美国研究政府管制的行政法学家约瑟夫·P.托梅恩教授和西德尼·A.夏皮罗教授的说法,政府管制研究范式可以对诸如管制国家的目标和目的、完善治理的构成条件、新公共议程的内容、官僚政府公共美德的构成条件等传统公法领域所不能解答的问题提供清晰而有解释力的答案。①
本书以制度分析为框架,以法官的制度激励和行为逻辑为切入点,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分别从政治的、管理的、法理的和技术的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以法院内部严格的层级化组织结构和行政化管理方式,将审判活动控制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范围内,在解决纠纷之中积极响应政治的要求。这种制度对法官产生一系列消极的激励,不利于形成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司法判决生产方式,不利于充分发挥司法的制度性功能。因此必须将司法改革从审判方式改革向司法体制改革深化,从权力配置、内部体制和外部体制上对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多层次的改革。改革的突破口应放在法官制度上,从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待遇和法官培训等方面对法官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消除法官素质对司法改革进程的不利影响,并以内生性力量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 本书适合司法工作者特别是法官、律师,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法理学专业的教师和研究生,公共管理专业人士特别是司法管理的研究者阅读。
翁子明,曾任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高级法官,现任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事务部总经理:198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l-2002年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进修;200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问题 二、研究背景 三、分析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思路与结构第二章 政法传统与政治逻辑 一、中国司法的旧传统 二、中国司法的新传统 三、司法的政治响应性 四、司法的行政属性 五、司法与政治的分野和契合第三章 官僚制与行政逻辑 一、司法官僚制 二、司法官僚制的动因 三、官僚制之下的审判决策机制 四、官僚制与司法的不兼容性 五、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第四章 实证主义与隐性自由裁量逻辑 一、法律实证主义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隐性运作 四、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公开与规制第五章 司法功能的一元化与演绎逻辑 一、司法功能 二、法律推理 三、判决的法律论证 四、案例指导制度第六章 结论:制度反思与改革路径 一、制度的反思 二、司法改革的路径第七章 余论:法官素质与法官制度改革 一、法官素质对司法改革的制约 二、法官素质的评估 三、法官制度的回顾 四、法官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问题 以陕甘宁边区司法为雏形建立起来的当代中国司法,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初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毁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重建和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的改革,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在国人对改革开放30年进行各方面总结的时候,特别是在司法改革进入体制性改革的关键时刻,回顾当代中国司法建设和改革的历程,分析司法现状中的问题和根源,展望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相信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实施的改革开放政策,使中国社会进入了转型时期。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带来了财产关系和权力关系的变化,对上层建筑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诉求。对外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进入了全球化的世界大舞台,封闭已久的传统社会直接面对着外部的各种力量的冲击。社会转型在某种程度上也推动着司法制度的改革。案件的急剧增长对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正义观念的苏醒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如果说司法改革是社会转型的结果,却不完全准确。与其说是社会转型推动了中国司法改革,毋宁说是中国司法改革恰好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并且构成了社会转型的一个部分。司法改革最根本的动因,乃是原来的司法制度不符合司法权运行的规律,司法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司法的目标没有完全实现。也就是说,内因才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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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思考如何克服民法的僵硬很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