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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

郑永流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郑永流  

页数:

282  

字数:

160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昔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班固之断语虽有些言过了,然今人确也再难复现孔子“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之景象。这并非后学才力不逮,实则时过境迁,传统话语不能尽显现代生活方式。于是乎,西方微言乘虚而人,占尽风流。百年来欧风美雨的洗礼,已使它成为国人思辨时的“前理解”,纵是言说所谓“学术本土化”,多半也是在西式叙事框架里游刃。就法律而言,鉴于包装在西方微言外壳中的国家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常常不那么有效,有志者力倡法律本土化,进而要厘定中式法律话语体系,以体察中国本土大义,立意高远。窃以为,一种话语,实是隐于其中的价值之生成,问题使然,正如有识者言: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也即才可能以微言识得大义,要害在此。当代国人所处的社会极富兼容性,前现代的、现代的、后现代的问题杂陈并立,致使传统的中式微言和现代的西方话语,都有适与不适之两面性。

内容概要

本书汇集作者多年来法社会学方面的文章,内容涉及法社会学的概念与方法、法律与发展的关系、乡村社会中的法律等主题,展现了一套观察中国法律图景的有效框架,提出了转型时期的“实践法律观”,在本土资源论、法律多元论以及各种“主义”的新奇论说之外,独树一帜。

作者简介

郑永流,湖北省麻城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法社会学。
主要著述:《法律方法阶梯》(2008)、《法治四章》(2002)、“Das wirtschaftsrecht Chinas”(1997)、《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合著,1993,2004)、《当代中

书籍目录

西方微言与中国大义(代序)本体与方法 知者乐水 仁者乐山 事实与规范 ——评季卫东《当代中国司法思维方式的特征》 雕阑玉砌朱颜改 ——写在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将尽处 闪进法学大门的时代使者 ——谈系统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 法律社会学研究对象之我见社会变迁与法 法律与发展 ——九十年代中国法哲学的新视点 20世纪末中国法律面临的挑战 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 中国经济变迁中的多元秩序 ——以经济法为例 法律要迎接新的技术革命的挑战 论生活之趋向,窥美国之法制 ——评《大趋势》 学术自由及其敌人:审批学术、等级学术乡村社会的法 农村变革中法律的地位及发展道路论纲 以制度推进制度 ——安徽省阜阳试验区乡镇企业破产制度试验研究报告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变迁 ——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 中国农村基层执法模式初探 村庄治权赖何生存 ——《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初读实践法律观 从规范法治观到实践法治观 ——从养路费案观察中国法治之道 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 ——2007年12月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年论坛上的演讲(节选)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个问题就是现代西欧司法思维方式与中国的对比。我认为他分别用了两个隐喻来概括现代西欧的思维方式和中国当代的思维方式,他用金字塔这样一个模式和自动售货机这样的模式。因为文章是用了隐喻,我更喜欢用模式来揭示现代西欧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我认为大体上是比较准确的,因为内容刚才季先生也讲了,我这里不重复。我认为对西方两个模式的概括可以做一些补充和修正。第一,自动售货机模式和金字塔模式,它们代表着西欧司法的思维方式的两个阶段,前者是反映近现代,就是自动售货机式的,也就是刚才说法官只是宣布法律,像孟德斯鸠讲法官只是宣布法律的嘴巴,是不可做出解释的,法国民法典也有这样一个规定。金字塔的模式反映的是当代,金字塔模式恰恰是对前面一个模式的否定,我认为在这一点上季先生没有对前后两个阶段做出一个交代,当然他可能和我的观点是一样的,只不过没有做一个交代,笼统看成是代表着现代西方司法的思维模式,在这个基础上我觉得应该进一步分别一下,因为今天自动售货机模式已经没有什么市场了。这是我要补充或者是修正的第一点。第二点,再回到金字塔模式,我觉得名称上不是特别得当。因为金字塔模式一般强调内部等级秩序与和谐一致,如果季先生只是强调法律规范的整合性那是恰当的,但是季先生并不是单单要说明它的内部和谐与完整,而是用这样一个模式来说明西欧或者是西方法学理论如何消解严格适用法律与司法性立法之间的矛盾。

后记

原本打算先出一本法哲学的集子,翻来覆去,终未付梓。但学术随笔的稿约不断,因恐惧“随笔面世,暮年不远”,还不愿早生华发,有些无礼地概未应允。前几日接周林刚的e-mail,邀我集一本法社会学文选,略为思想后,以为这不失为一契机,以作法社会学二十余年的个人回眸。按时下的分类,我算是从法社会学起步撞入学界。当然,就像无人读了刑法再去犯罪,当初及后来许多年,未曾意识到是走在法社会学路上。启程的原因很偶然,极像我愿在乡下多作几年知青却被提拔为工人,上大学填的志愿是历史专业却被录为法学,在校期间喜爱国际法却后弄上了法理,出国报的是美国却被分去德国。时为1984年,我是刚复办的中南政法学院的法理专业研究生,因师资匮乏,只好去武汉大学听周运清先生的社会学概论,以补足学位课门数。社会学的研究范式给我们展示了鲜活的事实世界,令人别开生面,全无当时法学话语的大而无当。于是,作为社会学概论的习作,发出《法律社会学研究对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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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流教授的论文集,总体上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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