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2009-12
北京大学出版社
鲁篱
231
243000
本书主要涵盖和探讨了以下几方面内容:行业协会与限制竞争的一般理论;行业协会的价格卡特尔行为;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换行为;行业协会的标准认证行为;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制度设计。
鲁篱,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是行业协会法、金融法、竞争法和税法。
第一章 行业协会与限制竞争的一般理论 一、行业协会的定义及其特征 二、行业协会享有市场规制权力的合理性分析 三、行业协会促进市场竞争的路径和方法 四、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可能性或者原因分析 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第二章 行业协会的价格卡特尔行为 一、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概述 二、美国对行业协会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规制 四、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第三章 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换行为 一、行业协会与信息交换 二、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基本种类及其利弊分析 三、信息交换与限制竞争法律规制的比较 四、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限制竞争法律规制设想第四章 行业协会的标准认证行为 一、标准化与市场竞争 二、行业协会标准化与专利联盟标准法律规制的区别 三、标准化与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四、标准化与反垄断中涉及的四个问题的探讨 五、我国标准化反垄断制度的若干构想第五章 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 一、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概述 二、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比较研究 三、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第六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制度设计 一、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二、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程序机制设计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违法性判断标准 四、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参考文献后记
(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把原来的由它独立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3)治理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网络。这一自主网络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它与政府在特定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从斯托克对治理的上述理论描述中可以看出,治理理论或思潮的实质在于变革既往的行政管理模式,革新政府的行政管理思路,让中介组织担负着更多的公共管理职能,这一点也是得到了经济学理论和实践资料的支持。在经济学家们看来,行业协会自治性治理是社会的第五种治理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重要的作用。
伴随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也日益引发社会的关注,本书在理论分析和介绍相关学说和制度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出一个系统和全面的理论梳理和制度建构,以期能对我国行业协会的规范化运作乃至市民社会的兴起和成长能有所助益。本书的撰写和出版得到许多部门和同志的支持。首先,本书是司法部部级课题的结项成果,在此首先感谢司法部科研部门及任永安等老师的支持和帮助;其次,本书的出版得到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基金的资助,在此也一并致谢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马晓教授,科研处处长蔡春教授等同志的关心;最后,本书的撰写也得到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晋康教授和其他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鼓励。本书的撰写还得到了我的研究生的大力支持,他们帮助我收集和整理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他们是:万江、江衍妙、黎小飞、梁一谷、熊杰、王双、蔡佳秋、蒋晓蕴、张宇书、吕晶、黄艳、瞿小佳等。另外,我特别要提到和感谢的是目前在广州工商银行工作的周道树君,作为我的学生和学术助手,他对本书的顺利完成作出了特别的贡献,本书“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一章的撰写是我和他合作的产物,该部分的著作权应当为我和他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