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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樊启荣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樊启荣  

页数:

258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2009年修正的《保险法》为依据编写而成;在内容上以“保险合同法”为重点;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与我国现行《保险法》之体系结构相契合,分为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法总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等4编共l7章;在论述上兼顾保险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保险立法的新发展以及保险实务之新见解,以此达到对保险合同法有一全面而深入了解的目的。

作者简介

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系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会常务理事、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保险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主要从事保险法、商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出版学术专著3部,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保险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金融与保险》等转载20余篇。获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湖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及司法部第一届与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目前主持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的意义与功能
  第一节 保险的定义
  第二节 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第三节 保险的危险分担功能-
  第四节 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
 第二章 保险法的地位、结构与趋势
  第一节 保险法的地位
  第二节 保险法的结构
  第三节 各国保险立法的现代趋向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总论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定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四章 保险合同法上的“人”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第五章 可以保险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保险利益的规范目的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四节 财产保险利益
  第五节 保险利益规范的时点
  第六节 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
 第六章 危险的估测——告知义务
  第一节 告知义务的性质及其意义
  第二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
  第三节 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其效果
  第四节 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阻却
 第七章 危险的承担
  第一节 保险人的危险承担义务
  第二节  危险承担义务的对价——保险费给付义务的履行
  第三节 危险承担范围的确定
  第四节 必要的合理费用的承担
 第八章 危险的控制
  第一节 防灾防损
  第二节 危险增加时的通知
  第三节 施救
 第九章 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
  第一节 保险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第二节 保险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第三节 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第四节 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解释
 第十章 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第一节 保险索赔的程序
  第二节 损失调查勘估
  第三节 保险给付期限的限制
  第四节 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及其运用
  第五节 保险索赔的时效
第三编 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一章 损失补偿的原则、方法及制度
  第一节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概述
  第二节 实际损失的计算与赔付规则
  第三节  单一保险中的损失补偿: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
  第四节 多数保险中的损失补偿之一:重复保险
  第五节 多数保险中的损失补偿之二:保险竞合
  第六节 多数债务人时的损失补偿:保险代位
 ……
第四编 人身保险合同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3)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即发生的时间、对象、原因等均不确定。不确定之意义,可分为二:其一,危险之发生与否,须为不确定,例如火灾、海难等。其二,危险发生之时间须为不确定,例如,人未有不死,但死之何时到来,仍属不确定性。①如果是确定的危险,那么就是必然要发生的危险,对某个人必然要发生的危险,保险人是不承保的。(4)意外性。危险的意外性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危险的发生或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故意行为引发的危险事故或扩大损害后果均为道德危险,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②其二,危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危险往往带有必然性,保险人亦不予赔偿。(5)未来性。保险承保之危险,须属于将来发生之危险,亦即发生须在保险契约订立之后。此与危险发生之可能性及不确定性均有关系。因为在保险契约订立之时,危险如已发生或已消灭,则非将来,同时亦失去发生之可能性;且既属于以往之事故,其发生与消灭均为确定之事实,因而失去不确定性。唯危险之发生,固以将来为必要,但订约时主观上不知危险已发生的,仍有保险的可能,此属“追溯危险”的情形,详见后文。(6)同质性。危险的同质性,是指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者近似危险的可能性。这一条件是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也就是说,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只有这样的危险,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建立起保险基金,从而实现保险分散危险的宗旨。如果某种危险只是一个或少数几个标的所具有,就失去了保险的大数法则基础,如果保险人承保此种危险等于下赌注,进行投机。综上所述,保险所保之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而纯粹危险,又按照风险的损害对象来分类,可分为财产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1)财产上的危险。即凡财产发生多种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之可能性。所谓直接的损害,即直接由危险事故所造成,如火灾所致房屋之毁损;所谓间接的损害,如营业中断所致利润减少,即非直接由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人身上的危险,指与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切危险而言,亦即不幸的偶然事件在人身上发生的可能性,例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老年等。(3)责任上的危险,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之可能性。


编辑推荐

《保险法》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商法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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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不厚,后面附带法条,是最新版的,还不错


很不错,都在这订的。


樊启荣大教授写的,支持支持。


湖北没有,从北京弄过来,不错


物流很慢,等了5天才到


个人学习用的,感觉不是很深入


时间过了蛮久才收到的··封面还是皱的·郁闷··内容暂时没有发现什么不对的··就这样吧···


全是台湾之乎者也!那一套东西简单搬用到大陆,脱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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