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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教程

毕可志,杨曙光 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毕可志,杨曙光 编著  

页数:

391  

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众多法学教育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促进了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值得推广和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为配合案例教学的开展,我们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主编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并于2003年陆续出版。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  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  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第一版出版至今,行政法领域有了很大变化。此次第二版结合行政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修订,并在体系上完全参照罗豪才老师主编的《行政法学》一书,具体而言:一是增加了行政命令与行政奖励的案例;二是将作为本科教学、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重点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章节重新调整,着重强调;三是因为国家赔偿在本科教学中一般作为独立的选修课并且重点讲解刑事赔偿部分,加之国家补偿的研究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与国家政策方针上,所以在第十章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中的案例主要围绕行政赔偿修订。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没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第二, 内容简洁,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具有启发性。思考方向和自测案例的设计,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  第二节 依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二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命令  第二节 行政征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确认  第五节 行政监督检查  第六节 行政处罚  第七节 行政强制  第八节 行政给付  第九节 行政奖励  第十节 行政裁决 第六章 行政合同 第七章 行政指导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十章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三节 国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五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管辖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一节 司法审查概述  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节 司法审查参加人  第五节 司法审查的证据  第六节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司法审查的裁判

章节摘录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①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等。行政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关系只能形成于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没有行政主体及其职权的行使,就无法形成行政关系,在双方都是公民、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情况下一般不.可能发生行政关系。(2)行政关系的发生,必须有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行政主体在行政关系中起着主动和决定的作用,也就是说行政关系的形成,常常是以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思为根据,关系的发生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行政关系可以在不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在违反对方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发生行政关系,这种特征被称为行政关系的单方意志性。(3)行政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在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命令中所规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促使义务的实现。因为行政活动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没有强制力作保障,公共利益就会很难实现。  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在前一种关系中,行政主体处在管理者的优越地位,相对人的地位则较为不利;在后一种关系中,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审查为主要形式的监督制度,与行政主体不平衡地位得到极大缓和。因此,行政法只有通过对上述两种关系的调整过程,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所谓监督行政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过程中,为了监督行政权、解决行政争议而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类关系主要指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之间发生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之间发生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还包括行政系统内部、专司监督责任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其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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