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2011-1
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编
337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以下简称《评论》)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创办,研究生独立组织和编辑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学术书刊,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现向全社会广泛征稿。 《评论》定位为高水平的学术书刊,坚持学术自律、自主和自尊的方针。内容以论文、译文、评论、书评为主,还包括国际动态综述、重要文件资料、学术活动、中国实践、国际法和比较法教与学等栏目。 《评论》面向国内外征集稿件。《评论》内部有非常严格和标准的审稿程序规则。审稿人员从全国知名学者中聘请,采用双向匿名审稿制,坚持以学术水平为唯一的审稿标准。初审通过的论文由编辑部隐去作者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后,交由审稿人评审,并请审稿人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审稿意见包括是否可以采用或者如何进行修改,并阐述相关之理由。对于审稿人提出不予采用或者应予修改的论文,编辑部隐去审稿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后交给作者,作者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由编辑部复审。 《评论》采用一般学术刊物通行的注释体例。引用他人著作时,请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注明出处,如出现纠纷,由作者自行负责。来稿请附英文标题,译文请附原文。论文请附250字左右的中英文内容摘要和3到5个中英文关键词,并请注明作者的真实姓名,学历、任职单位、职称和通讯办法。来稿请尽量提供电子版(存为word文件)。 《评论》长期征稿。对《评论》的任何投稿都会在收到投稿之日起三个月内回复录用情况,请勿在审稿期间内将稿件投向他处,如投向他处,请务必来信告知。
论文 国际法关于贩运人口的定义和我国刑法规定之思考 一个“拿来主义”的尝试——中德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制度比较研究 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区域标准及实践 国际法上自足制度的协调机制研究评论 论领事保护的内涵 严查保密——法院在制止不必要的保密中应当扮演的角色案例研究 国际法院“波黑诉塞尔维亚《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判决述评学术活动 北京大学王铁崖国际法系列讲座(2009年9月—2010年6月)综述 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综述(2007年7月—2010年7月) 国际人权机构实践综述(2009年1月—2009年12月)资料 中国在科索沃咨询意见案中向国际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口头陈述 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 欧洲移民与难民庇护公约
前南国际法庭上诉分庭在Tadi6案管辖权问题的中间上诉请求的判决中指出:“由于国际法缺少集权的机构,不能提供一个一体化的司法体系对每一个法庭进行有秩序的分工,在那种司法体系中可将管辖权的某些方面,或某些组成部分作为一项权力集中于或授予一个法庭而不是其他法庭。”在国际法中,各国际法庭或法院之间不存在解决冲突和协调的一般规则,这些问题只有在各法庭自我控制(或自足制度)的范围内加以解决,也就是由受理特定案件的国际法院或法庭加以解决,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成立特设的专业的区域性的国际法庭来解决特定国际法问题,这些问题常常适用受案法院或法庭的准据法予以解决。如果这些基本文件没有预见到这种问题,基于国际法庭之间管辖权范围的重叠与交叉,那么关于法庭、法院基本文件的适用、解释产生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便会在国际法庭或法院之间存在。不过,在国际法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条约体制仍然考虑到了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涉及了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条款。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4条规定,有关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其适用不得妨碍联合国及各个专门机构的组织法及公约在人权方面所订的程序,或根据此等组织法及公约所订的程序,亦不得阻止本公约各缔约国依照彼此间现行的一般或特别国际协定,采用其他程序解决争端。《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缔约国同意,除依照特别协定外,将不得适用它们之间有效的条约、公约或声明,通过申诉把因为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所引起的争端提交给本公约规定以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来解决。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8卷·总第11期)》:国际法关于贩运人口的定义和我国刑法规定2思考,论领事保护的内涵,国际法院“波黑诉塞尔维亚《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判决述评,北京大学王铁崖国际法系列讲座(2009年9月-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