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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选择

刘兴莉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0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兴莉  

页数:

276  

内容概要

  本书以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选择——从适格法院到适当法院为主题展开研究,采取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中国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实施状况的观察和剖析,探讨中国海事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对海事货物索赔争议行使管辖权具有合理依据且是正当的。同时,本书结合新的运输法公约《2008年鹿特丹规则》第14章管辖权的规定,指出协调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冲突以及消除择地诉讼的最佳选择,是实现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国际统一。

作者简介

  刘兴莉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英国牛津Brookes大学、美国Stetson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私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出版译著《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独译)、《国际贸易与投资——后冷战时代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环境》(合译)、《国际私法中弱化管辖权问题研究》(独译)等;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范围界定
 第二节 研究背景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第二章 影响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选择的因素
 第一节 国际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的并存管辖
 第二节 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的择地诉讼
第三章 海事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扣押船舶
 第一节 海事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第二节 海事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的限制
第四章 海事货物索赔船方选择管辖权
 第一节 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意图
 第二节 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方式及依据
 第三节 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效力
第五章 法院选择管辖权
 第一节 法院选择管辖权的意义及步骤
 第二节 法院选择管辖权遵循的法律原则
 第三节 法院选择管辖权考量的因素
第六章 结论:协调管辖权冲突——现状与未来
附录一 国际私法中弱化管辖权问题研究
附录二 《1978年联合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附录三 《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参考文献
后 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四,受诉法院法律承认该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对该人具有约束力。批量合同中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是否对该合同第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国所持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公约》最终将此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确定。事实上,对此问题,各国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差异,《公约》规定不仅没有能够解决此问题,还有可能会导致更复杂的问题,由各国国内法最终确定该法院管辖条款对第三方的效力,各国完全有可能在国内法中规定不予承认其效力的规则,这也许会成为择地诉讼的又一潜在诱因。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第68条“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中海运履约方是明显被排除的人之外,《公约》对于“不是批量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没有给予明确的范围界定,这也可能导致将来《公约》的适用既要判定法院选择协议的效力,又要解决识别“第三人”的问题。此外,《公约》还布下了一个“迷局”——哪个法院享有管辖权裁判法院选择协议的效力?假设承运人首先依据它所认为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在一特定法院提起诉讼,收货人拒绝接受管辖权,主张法院选择协议符合第67条第(a)和(b)的条件,自行在另一特定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由哪一个法院裁决协议是否满足那些条件?是先受诉法院,还是后受诉法院?这是新《公约》没有明确的。当然,面对《公约》规定的复杂条件,势必会引起有关管辖权的另一种争执。上述分析表明,《2008年鹿特丹规则》下有关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有效的条件是受到严格限制并且是复杂的,《公约》要求法院管辖权选择的约定必须非常清楚明确,强调法院选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合意的结果,以避免旷日持久且费用昂贵的“管辖权之战”。由于法院选择协议是新《公约》在统一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规则过程中面对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公约就各国及各集团利益的协调难以取得圆满结果,因此,遗憾和存在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总之,新《公约》将法院选择协议纳入公约协调统一管辖权规则的范畴,其意图在于区分受强制性规则保护不具有平等谈判地位的当事人与具有平等谈判地位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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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选择:从适格法院到适当法院》:择地诉讼在国际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最常见且最棘手,它既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航运实务中的一个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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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看着不是很新,不过还好。排着队以后再看吧,推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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