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董事问责标准的重构

朱羿锟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7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朱羿锟  

页数:

276  

内容概要

《董事问责标准的重构》由朱羿锟编著。
真实世界的董事决策乃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董事会治理和公司法学研究不能再对董事的非理性决策视而不见,正视董事会治理的运行过程,尤其是人际互动的社会规范,是董事会治理及董事问责制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董事问责标准的重构》开拓性地研究了董事会的结构性偏见,运用社会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揭示了其形成机理,进而探索其相应的问责标准和司法审查强度。
相应地,董事问责标准亦应与时俱进,走向三元化,以传统的忠实和勤勉路径涵摄其理性行为,以诚信路径涵摄其董事非理性行为。这样,董事问责制才会更具有针对性,更有生命力。

作者简介

朱羿锟,1967年生,四川仪陇人,博士。现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广东省省级教学名师,广东省政协委员: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英国行政管理协会资深会员(FInstAM)、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咨询专家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挂职任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执业律师。先后出版中英文著作13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科研项目13项,主持《英美商法》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和广东省省级精品课程2门。曾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法学教材类优秀作品奖(200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8—2009)、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10)、广东省政协优秀提案奖(2010)。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董事问责标准的三元化
一、亟须认真对待董事们的习惯性沉默
二、董事非理性行为与问责空隙
三、诚信问责路径的兴起
四、董事问责标准的三元化趋势
五、董事问责标准三元化的正当性分析
六、诚信路径下的司法审查标准与涵摄对象
七、结语
第二章 董事自我交易问责的完全公平标准
一、如何对待董事“脚踏两只船”?
二、董事自我交易的强制保护机制:完全公平标准
三、董事自我交易的程序公平
四、董事自我交易问责规则的效率基础
五、董事自我交易问责规则的选择
六、基于产权规则的责任规则:我国董事自我交易问责规则的完善
第三章 董事经营决策问责的商事判断标准
一、如何对待董事决策失误?
二、商事判断规则:勤勉路径下的公共政策选择
三、勤勉路径下问责标准与行为标准的分离
四、商事判断规则下的董事经营决策问责
五、积极不干预政策:我国董事勤勉问责标准的完善
第四章 董事会结构性偏见问责的合理性标准
一、他们为何习惯性地“董董相护”?!
二、董事会结构性偏见的问责真空
三、董事会结构性偏见的心理学机理剖析
四、董事会结构性偏见问责的诚信路径
五、董事会结构性偏见问责的合理性标准
第五章 高管“问题薪酬”董事问责的合理性标准
一、他们何以习惯性地接受高管的“问题薪酬”?!
二、高管薪酬激励机制
三、现实困境:“董董相护”与高管“问题薪酬”
四、高管“问题薪酬”的董事问责:商事判断规则及其局限性
五、高管“问题薪酬”董事问责的合理性标准
第六章 反收购决策董事问责的合理性标准
一、他们何以习惯性地拒绝“外人”?!
二、反收购的正当性与反收购措施的合理性
三、企业反收购的董事会决策及其结构性偏见剖析
四、反收购决策董事问责的中间标准评析
五、反收购决策董事问责的合理性标准
第七章 股东代表诉讼决策董事问责的合理性标准
一、他们何以对公司诉权习惯性地冷漠?!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代位性与代表性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董事会决策及结构性偏见分析
四、股东代表诉讼决策董事问责的中间标准评析
五、股东代表诉讼决策董事问责的合理性标准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依据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选择任何规则均可。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交易成本,无论是产权规则,还是责任规则,均可以实现有效率的建议。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交易场本不可能为零,如何选择这两个规则呢?这就取决于各自的效率优势了,这种选择就是交易场本的函数。这些交易场本主要是产权规则的谈判成本,责任规则的司法成本。1.谈判成本虽说任何规则都会有谈判成本问题,但产权规则下的谈判成本最为突出。在责任规则下,董事自我交易当事人虽然无须谈判,但是为避免司法最终介入,它们还是会在责任规则的指引下进行非正式谈判,这种谈判的成本取决于投资者成熟程度以及司法体系的效率。司法效率愈高,司法愈公正,成熟投资者愈是容易预期法院的裁决,避免司法介入,从而节约谈判成本。然而,在产权规则下,是否同意交易以及交易的条件都掌握在无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手中,自我交易的董事与无利害关系股东或董事进行谈判也就成为必需。与责任规则的非正式谈判不同,这种谈判成本可能较为高昂,尤其是无利害关系股东谈判的情形。一是行政成本。无论是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还是无利害关系股东批准,召集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需要成本的,尤其是召集股东大会涉及更为复杂的通知和委托投票等事项,召集成本更高,股东人数愈多,该成本愈高。但是,该成本还不至于超过方案谈判的启动。二是信息成本。无论是股东还是董事,要参与表决,就搜集信息,研究和消化这些信息,确定立场,然后才投出自己的那一票。对于股东批准而言,该成本相当高昂,小股东们对此往往望而生畏,干脆不参会,即使参会,参与表决,也是人云亦云,支持管理层提出的已经定型的方案。部分人不参与自然会影响决策质量,而小股东盲目支持管理层的方案,而该方案往往被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框定”(framing)。与其这样,那又何必将决策权交给他们呢。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确实有助于提高决策质量,但它们又会与公司管理层或自我交易的董事合谋,同样会影响决策质量。


编辑推荐

《董事问责标准的重构》是民商法论丛之一。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董事问责标准的重构 PDF格式下载



我国现行《公司法》为董事设定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类义务,也就意味着董事有可能会因其行为而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或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但是,显然作者认为这两类责任不足以约束董事们的胡作非为、粗心之为和无所作为,在受到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有关判例的启发下,其为问责董事重构了三元标准又增加了一个诚信义务-诚信标准-诚信责任的紧箍咒。其实,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下,董事的忠实义务因为得到法条的列举式规定而相对确定,注意义务却只有概括式的抽象规定而模糊不清,如果再加上一个公认模糊的“诚信”概念,也许并非能像作者所想像的那样清晰而明确地划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尽管作者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现实情境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在我看来亦不失牵强。本书有许多值得称道之处。比如,目前我国公司法学理论界比较热衷于对董事责任的研究,从问责的角度切入董事的责任尚未见过。再如,需要问责的董事行为总是与其自身以及主观状态相联系,特别是那些不作为,所以英美法上最早采用主观标准对董事行为进行判断。本书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对董事的进行了探究和分析,这在类似研究中亦未有过。


听说本书的写作论证严谨,还没看,有点期待


相关图书